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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律条公案》·五刑定律

明朝 律条公案 陈玉秀 著

笞刑有五

笞刑有五:苔者谓人有口罪用小刑杖决打,自一十至五十为五等,每一十为一等加减。笞一十赎米五斗,有力纳工价银三钱五分,减等稍有力纳工价银三钱。笞二十赎米一石,有力纳工价银五钱,减等稍有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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