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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老子注》·第二十五章

老子注 王弼 著

有物混成,先天地生。

  混然不可得而知,而萬物由之以成,故曰混成也。不知其誰之子,故先天地生。

  寂兮寥兮,獨立而不改,

  寂寥,無形體也。無物之匹,故曰獨立也。返化終始,不失其常,故曰不改也。

  周行而不殆,可以為天下母。

  周行無所不至而免殆,能生全大形也,故可以為天下母也。

  吾不知其名,

  名以定形,混成無形,不可得而定,故曰,不知其名也。

  字之曰道,

  夫名以定形,字以稱可,言道取於無物而不由也。是混成之中,可言之稱最大也。

  強為之名,曰大。

  吾所以字之曰道者,取其可言之稱最大也。責其字定之所由,則繫於大,大有繫,則必有分,有分則失其極矣。故曰,強為之名曰大。

  大曰逝,

  逝,行也。不守一大體而已。周行無所不至,故曰逝也。

  逝曰遠,遠曰反。

  遠,極也。周無所不窮極,不偏於一。逝故曰遠也,不隨於所適,其體獨立,故曰反也。

  故道大,天大,地大,王亦大。

  天地之性,人為貴,而王是人之主也。雖不職大亦復為大與三匹,故曰,王亦大也。

  域中有四大,

  四大,道、天、地、王也。凡物有稱有名則非其極也,言道則有所由,有所由然後謂之為道,然則是道,稱中之大也,不若無稱之大也。無稱不可得而名曰域也,道天地王皆在乎無稱之內,故曰,域中有四大者也。

  而王居其一焉。

  處人主之大也。

  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。

  法,謂法則也。人不違地,乃得全安,法地也。地不違天,乃得全載,法天也。天不違道,乃得全覆,法道也。道不違自然,乃得其性,法自然者。在方而法方,在圓而法圓,於自然無所違,自然者,無稱之言,窮極之辭也。用智不及無知,而形魄不及精象,精象不及無形,有儀不及無儀,故轉相法也。道順自然,天故資焉。天法於道,地故則焉。地法於天,人故象焉。所以為主其一之者,主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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