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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三十三 志第九

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

曆三

大統曆法一下法原

太陽盈縮平立定三差之原

冬至前後盈初縮末限,八十八日九十一刻,[就整。]離為六段,每段各得一十四日八十二刻。[就整。]各段實測日躔度數,與平行相較,以為積差。

    積日     積差

第一段 一十四日八二 七千○五十八分○二五

第二段 二十九日六四 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六三九二

第三段 四十四日四六 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三七四六二

第四段 五十九日二八 二萬一千一百四十八七三二八

第五段 七十四日一○ 二萬三千二百七十九九九七

第六段 八十八日九二 二萬四千○二十六一八四

各置其段積差,以其段積日除之,為各段日平差。 置各段日平差,與後段日平差相減,為一差。 置一差,與後段一差相減,為二差。

    日平差      一差     二差

第一段 四百七十六分二五 三十八分四五 一分三八

第二段 四百三十七分八○ 三十九分八三 一分三八

第三段 三百九十七分九七 四十一分二一 一分三八

第四段 三百五十六分七六 四十二分五九 一分三八

第五段 三百一十四分一七 四十三分九七 

第六段 二百七十○分二○

置第一段日平差,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,為汎平積。 以第二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,去減第一段一差三十八分四十五秒,餘三十七分○七秒,為汎平積差。 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八秒,折半得六十九秒,為汎立積差。 以汎平積差三十七分○七秒,加入汎平積四百七十六分二十五秒,共得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,為定差。 以汎立積差六十九秒,去減汎平積差三十七分○七秒,餘三十六分三十八秒為實,以段日一十四日八十二刻為法除之,得二分四十六秒為平差。 置汎立積差六十九秒為實,以段日為法除二次,得三十一微,為立差。

夏至前後縮初盈末限,九十三日七十一刻,[就整。]離為六段,每段各得一十五日六十二刻。[就整。]各段實測日躔度數,與平行相較,以為積差。

    積日     積差

第一段 一十五日六二 七千○五十八分九九○四

第二段 三十一日二四 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八六五八

第三段 四十六日八六 一萬七千六百九十六六七九

第四段 六十二日四八 二萬一千一百五十○七二九六

第五段 七十八日一○ 二萬三千二百七十八四八六

第六段 九十三日七二 二萬四千○百一十七六二四四

推日平差、一差、二差術,與盈初縮末同。

    日平差      一差     二差

第一段 四百五十一分九二 三十六分四七 一分三三

第二段 四百一十五分四五 三十七分八○ 一分三三

第三段 三百七十七分六五 三十九分一二 一分三三

第四段 三百三十八分五二 四十○分四六 一分三三

第五段 二百九十八分○六 四十一分七九 

第六段 二百五十六分二七

置第一段日平差,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,為汎平積。 以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,去減第一段一差三十六分四十七秒,餘三十五分一十四秒,為汎平積差。 另置第一段二差一分三十三秒折半,得六十六秒五十微,為汎立積差。 以汎平積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,加入汎平積四百五十一分九十二秒,共四百八十七分○六秒,為定差。 以汎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,去減汎平差三十五分一十四秒,餘三十四分四十七秒五十微為實,以段日一十五日六二為法除之,得二分二十一秒,為平差。 置汎立積差六十六秒五十微為實,以段日為法,除二次,得二十七微,為立差。

凡求盈縮,以入曆初末日乘立差,得數以加平差,再以初末日乘之,得數以減定差,餘數以初末日乘之,為盈縮積。

凡盈曆以八十八日九○九二二五為限,縮曆以九十三日七一二○二五為限。在其限已下為初,以上轉減半歲周餘為末。盈初是從冬至後順推,縮末是從冬至前逆溯,其距冬至同,故其盈積同。縮初是從夏至後順推,盈末是從夏至前逆溯,其距夏至同,故其縮積同。

盈縮招差圖[圖闕]

盈縮招差圖說

盈縮招差,本為一象限之法。[如盈曆則以八十八日九十一刻為象限,縮曆則以九十三日七十一刻為象限。]今止作九限者,舉此為例也。其空格九行定差本數,為實也。其斜線以上平差立差之數,為法也。斜線以下空格之定差,乃餘實也。假如定差為一萬,平差為一百,立差為單一。今求九限法,以九限乘定差得九萬為實。另置平差,以九限乘二次,得八千一百。置立差,以九限乘三次,得七百二十九。幷兩數得八千八百二十九為法。以法減實,餘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,為九限積。又法,以九限乘平差得九百,又以九限乘立差二次得八十一,幷兩數得九百八十一為法,定差一萬為實,以法減實,餘九千零一十九,即九限末位所書之定差也。於是再以九限乘餘實,得八萬一千一百七十一,為九限積,與前所得同。蓋前法是先乘後減,又法是先減後乘,其理一也。

  按授時曆於七政盈縮,並以垛積招差立算,其法巧合天行,與西人用小輪推步之法,殊途同歸。然世所傳九章諸書,不載其術,曆草載其術,而不言其故。宣城梅文鼎為之圖解,於平差、立差之理,垛積之法,皆有以發明其所以然。有專書行於世,不能備錄,謹錄招差圖說,以明立法之大意云。

凡布立成

盈初縮末 置立差三十一微,以六因之,得一秒八十六微,為加分立差。置平差二分四十六秒,倍之,得四分九十二秒,加入加分立差,得四分九十三秒八十六微,為平立合差。 置定差五百一十三分三十二秒,內減平差二分四十六秒,再減立差三十一微,餘五百一十○分八十五秒六十九微,為加分。

縮初盈末 置立差二十七微,以六因之,得一秒六十二微,為加分立差。置平差二分二十一秒,倍之,得四分四十二秒,加入加分立差,得四分四十三秒六十二微,為平立合差。 置定差四百八十七分○六秒,內減平差二分二十一秒,再減立差二十七微,餘四百八十四分八十四秒七十三微,為加分。

已上所推,皆初日之數。其推次日,皆以加分立差,累加平立合差,為次日平立合差。以平立合差減其日加分,為次日加分。盈縮並同。其加分累積之,即盈縮積,其數並見立成。

太陰遲疾平立定三差之原

太陰轉周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六,測分四象,象各七段,四象二十八段,每段十二限,每象八十四限,凡三百三十六限,而四象一周。以四象為法,除轉周日,得每象六日八八八六五,分為七段,每段下實測月行遲疾之數,與平行相較,以求積差。

    積限  積差

第一段 一十二 一度二十八分七一二

第二段 二十四 二度四十五分九六一六

第三段 三十六 三度四十八分三七九二

第四段 四十八 四度三十二分五九五二

第五段 六十  四度九十五分二四

第六段 七十二 五度三十二分九四四

第七段 八十四 五度四十二分三三七六

各置其段積差,以其段積限為法除之,為各段限平差。 置各段限平差,與後段相減為一差。 置一差,與後段一差相減為二差。

    限平差      一差     二差

第一段 一十○分七二六○ 四十七秒七六 九秒三六

第二段 一十○分二四八四 五十七秒一二 九秒三六

第三段 九分六七七二   六十六秒四八 九秒三六

第四段 九分○一二四   七十五秒八四 九秒三六

第五段 八分二五四○   八十五秒二○ 九秒三六

第六段 七分四○二○   九十四秒五六 

第七段 六分四五六四

置第一段限平差一十○分七二六為汎平積。 置第一段一差四十七秒七六,以第一段二差九秒三六減之,餘三十八秒四十微,為汎平積差。 另置第一段二差九秒三十六微折半,得四秒六十八微,為汎立積差。 以汎平積差三十八秒四十微,加汎平積一十○分七二六,得一十一分一十一秒。為定差。 置汎平積差三十八秒四十微,以汎立積差四秒六十八微減之,餘三十三秒七十二微為實,以十二限為法除之,得二秒八十一微,為平差。 置汎立積差四秒六十八微為實,十二限為法,除二次,得三微二十五纖,為立差。

凡求遲疾,皆以入曆日乘十二限二十分,以在八十四限已下為初,已上轉減一百六十八限餘為末。各以初末限乘立差,得數以加平差,再以初末限乘之,得數以減定差,餘以初末限乘之,為遲疾積。 其初限是從最遲最疾處順推至後,末限是從最遲最疾處逆溯至前,其距最遲疾處同,故其積度同。[太陰與太陽立法同,但太陽以定氣立限,故盈縮異數。太陰以平行立限,故遲疾同原。]

布立成法 置立差三微二十五纖,以六因之,得一十九微五十纖,為損益立差。 置平差二秒八十一微,倍之,得五秒六十二微,再加損益立差一十九微五十纖,共得五秒八十一微,為初限平立合差。自此以損益立差,累加之,即每限平立合差。至八十限下,積至二十一秒四一五,為平立合差之極。八十一限下差一秒七八○九,八十二限下一秒七八○八,至八十三限下,平立合差,與益分中分,為益分之終。八十四限下差,亦與損分中分,為損分之始。至八十六限下差,亦二十一秒四一五,自此以損益立差累減之,即每限平立合差,至末限與初限同。 置定差一十一分一十一秒,內減平差二秒八十一微,再減立差三微二十五纖,餘一十一分○八秒一十五微七十五纖,為加分定差,即初限損益分。 置損益分,以其限平立合差益減損加之,即為次限損益分。 以益分積之,損分減之,便為其下遲疾度。 以八百二十分為一限日率,累加八百二十分為每限日率。[以上俱詳立成。]

五星平立定三差之原

凡五星各以實測,分其行度為八段,以求積差,略如日月法。

木星[立差加,平差減。]

    積日      積差

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一度二一五二九七一一五

第二段 二十三日    二度三四○五二一四

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三度三五四一三七二六五

第四段 四十六日    四度二三四六○九一二

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四度九六○四○一三七五

第六段 六十九日    五度五○九九七八四四

第七段 八十○日五十刻 五度八六一八○四七二五

第八段 九十二日    五度九九四三四四六四

    汎平差       汎平較      汎立較

第一段 一十分五六七八○一 三十九秒一六二一 六秒二四二二

第二段 一十分一七六一八  四十五秒四○四三 六秒二四二二

第三段 九分七二二一三七  五十一秒六四六五 六秒二四二二

第四段 九分二○五六七二  五十七秒八八八七 六秒二四二二

第五段 八分六二六七八五  六十四秒一三○九 六秒二四二二

第六段 七分九八五四七六  七十○秒三七二一 六秒二四二二

第七段 七分二八一七四五  七十六秒六一五三 

第八段 六分五一五五九二

各置其段所測積差度分為實,以段日為法除之,為汎平差。各以汎平差與次段汎平差相較,為汎平較。 又以汎平較與次段汎平較相較,為汎立較。 置第一段汎平較三十九秒一六二一,減其下汎立較六秒二四二二,餘三十二秒九一九九,為初段平立較。加初段汎平差一十分五六七八○一,共得一十○分八十九秒七十○微,為定差。[秒置萬位。] 置初段平立較差三十二秒九一九九,內減汎立較之半,三秒一二一一,餘二十九秒七九八八,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除之,得二秒五十九微一十二纖,為平差。 置汎立差之半,三秒一二一一,以段日為法除二次,得二微三十六纖,為立差。

已上為木星平立定三差之原。

火星盈初縮末。[立差減,平差減。]

    積日

第一段 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

第二段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

第三段 二十二日八十七刻五十分

第四段 三十○日五十○刻

第五段 三十八日一十二刻五十分

第六段 四十五日七十五刻

第七段 五十三日三十七刻五十分

第八段 六十一日

    積差

第一段 六度二六八二五一二二八一八五五九三七五

第二段 一十一度六○○一七五七四三五九三七五

第三段 一十六度○二五九六三七九二五一九五三一二五

第四段 一十九度六六九○一三六二一二五

第五段 二十二度二七九八九一四七六○七四二一八七五

第六段 二十四度一六八二二八六○三二八一二五

第七段 二十五度三三一五五六二四九二六○一五六二五

第八段 二十五度六一九五一五六六

    汎平差

第一段 八十二分○六五七三四八四三七五

第二段 七十六分○六六七二六一六七五

第三段 七十○分○五八八五八一○九三七五

第四段 六十四分一八二九六九二五

第五段 五十八分四三九○五九六○九三七五

第六段 五十二分八二七一二九一八七五

第七段 四十七分三四七一七七九八四三七五

第八段 四十一分九九九二○六

    汎平較

第一段 六分一三九八四七二九六八七五

第二段 六分○○七八六八○七八一二五

第三段 五分八七五八八八八五九三七五

第四段 五分七四三九○九六四○六二五

第五段 五分六一一九三○四二一八七五

第六段 五分四七九九五一二○三一二五

第七段 五分三四七九七一九八四三七五

    汎立較

第一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

第二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

第三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

第四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

第五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

第六段 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

汎平較前多後少,應加汎立較。 置初段下汎平較六分一三九八四七二九六八七五,加汎立較一十三秒一九七九二一八七五,得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,為初日下平立較。 置初段汎平差八十二分二十○秒六五七三四八四三七五,加初日下平立較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,得八十八分四十七秒八十四微,為定差。 置初日下平立較六分二七一八二六五一五六二五,加汎立較之半,六秒五九八九六○九三七五,得六分三三七八一六一二五為實,以段日而一,得八十三秒一十一微八十九纖,為平差。 置汎立較之半,六秒五九八九六○九三七五,以段日七日六十二刻五十分為法除二次,得一十一微三十五纖為立差。

火星縮初盈末[平差負減,立差減。]

    積日

第一段 一十五日二十五刻

第二段 三十○日五十刻

第三段 四十五日七十五刻

第四段 六十一日

第五段 七十六日二十五刻

第六段 九十一日五十刻

第七段 一百○六日七十五刻

第八段 一百二十二日

    積差

第一段 四度五三一二五一八五七九六八七五

第二段 九度一○二九六一四五一二五

第三段 一十三度五三一六七○九○一七七三七五

第四段 一十七度四七八九七九○四

第五段 二十○度八四三六六三○六六四○六二五

第六段 二十三度四三一三三六二四一二五

第七段 二十五度○九二四三五二八三四六八七五

第八段 二十五度六一八三七四七二

    汎平差

第一段 二十九分七一三一二六九三七五

第二段 二十九分八四五七七五二五

第三段 二十九分五七八三五五○六二五

第四段 二十八分六五四○六四

第五段 二十七分三三三九五一五六二五

第六段 二十五分六一八○一七七五

第七段 二十三分五○六二六二五六二五

第八段 二十○分九九八六八六

    汎平較          汎立較

第一段 一十三秒二六四八三一二五 一十三秒五七六九七七五

第二段 二十六秒八四一八○八七五 六十五秒五八七二九七五

第三段 九十二秒四二九一○六二五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

第四段 一分三二○一一二四三七五 二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

第五段 一分七一五九三三八一二五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

第六段 二分一一一七五五一八七五 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

第七段 二分五○七五七六五六二五

取汎立較均停者,三十九秒五八二一三七五,以較一段下汎平較一十三秒二六四八三一二五,餘二十六秒三一七三○六二五為較較,以加一段下汎平差二十九分七一三一二六九三七五,得二十九分九十七秒六十三微,為定差。 置較較二十六秒三一七三○六二五,以段日一十五日二十五刻而一,得一秒七二五七二五。再置汎立較之半一十九秒七九一○六八七五,以段日而一,得一秒二九七七七五。兩數並得三秒○二微三十五纖,為平差。 置汎立較之半一十九秒七九一○六八七五,以段日一十五日二五為法除二次,得八微五十一纖,為立差。

已上為火星平立定三差之原。

土星盈曆[立差加,平差減。]

    積日       積差

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 一度六八三二四五八二八七五

第二段 二十三日     三度二三二一六四○一

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 四度六二○九三○○八六二五

第四段 四十六日     五度八二三七一九六

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 六度八一四七○八六六八七五

第六段 六十九日     七度五六八○七一一一

第七段 八十○日五十刻  八度○五七九八四一九一二五

第八段 九十二日     八度二五八六二二八八

    汎平差          汎平較         汎立較

第一段 一十四分六三六九二○二五 五十八秒四○三三二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

第二段 一十四分○五二八八七   六十五秒八八八六七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

第三段 一十三分三九四○○○二五 七十三秒三七四○二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

第四段 一十二分六六○二六    八十○秒八五九三七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

第五段 一十一分八五一六六六二五 八十八秒三四四七二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

第六段 一十一分九六八二一九   九十五秒八三○○七五 七秒四八五三五

第七段 一十○分○○九九一八二五 一分○三秒三一五四二五 

第八段 八分九七六七六四

置第一段下汎平較,內減其下汎立較,餘五十○秒九一七九七五,為平立較。 以平立較,加本段汎平差,得一十五分一十四秒六十一微,為定差。 置平立較,內減汎立較之半,三秒七四二六七五,餘四十七秒一七五三,以段日十一日五十刻而一,得四秒一十○微二十二纖,為平差。 置汎立較之半,以段日除二次,得二微八十三纖,為立差。

土星縮曆[立差加,平差減。]

    積日      積差

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一度二四一九七四二六八七五

第二段 二十三日    二度四一三七三五六九

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三度四八五○七九六八六二五

第四段 四十六日    四度四二五八○一六八

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五度二○五六九七○九三七五

第六段 六十九日    五度七九四五六一三五

第七段 八十○日五十刻 六度一六二四一一○○四七五

第八段 九十二日    六度二七八三七八○八

    汎平差         汎平較        汎立較

第一段 一十分七九九七七六二五 三十○秒五二七三二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

第二段 一十分四九四五○三   三十九秒二八二二七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

第三段 一十分一○一六八○二五 四十八秒○三七二二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

第四段 九分六二一三○八    五十六秒七九二一七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

第五段 九分○五三三八六二五  六十五秒五四七一二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

第六段 八分三九七九一五    七十四秒三○三○七五 八秒七五四九五

第七段 七分六五四八九四二五  八十三秒○五七○七五 

第八段 六分八二四三二四

置一段汎平較,內減其下汎立較,餘二十一秒七七二三七五,為平立較。以平立較加入本段汎平差,得一十一分○一秒七十五微,為定差。 置平立較,內減汎立較之半,四秒三七七四七五,餘一十七秒三九四九,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為法除之,得一秒五十一微二十六纖,為平差。 置汎立較之半,以段日為法除二次,得三微三十一纖,為立差。

已上為土星平立定三差之原。

金星[立差加,平差減。]

    積日      積差

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空度四○二一三四○九八七五

第二段 二十三日    空度七九一三九三六六

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一度一五四九一二○八一二五

第四段 四十六日    一度七四九八二二七六

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一度七五三二五九○九三七五

第六段 六十九日    一度九六二三五四四八

第七段 八十○日五十刻 二度○九四二四二三一六二五

第八段 九十二日    二度一三六○五六

    汎平差        汎平較        汎立較

第一段 三分四九六八一八二五 五秒五九七六二五  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二段 三分四四○八四二○○ 九秒三二七○七五  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三段 三分三四七五七一二五 一十三秒○六五五二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四段 三分二一七○○六   一十六秒七八五九七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五段 三分○四九一四六二五 二十○秒五一五四二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六段 二分八四三九九二   二十四秒二四四八七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七段 二分六○一五四三二五 二十七秒九七四三二五 

第八段 二分三二一八

置一段下汎平較,與其汎立較相減,餘一秒八六八一七五為平立較,以加汎平差,得三分五十一秒五十五微,為定差。 置平立較,與汎立較之半,一秒八六四七二五相減,餘三十四纖,以段日一十一日五十刻為法除之,得三纖,為平差。 置汎立較之半,以段日為法除二次,得一微四十一纖,為立差。

已上為金星平立定三差之原。

水星[立差加,平差減。]

    積日      積差

第一段 一十一日五十刻 空度四四○八四七三五三七五

第二段 二十三日    空度八六三一○一六八

第三段 三十四日五十刻 一度二五三八九六三七六二五

第四段 四十六日    一度六○○三六四八四

第五段 五十七日五十刻 一度八八九六三一○四三七五

第六段 六十九日    二度一○八八五六六六

第七段 八十○日五十刻 二度二四五二九二一一三七五

第八段 九十二日    二度二八五六四四三二

    汎平差        汎平較        汎立較

第一段 三分八三三四五五二五 八秒○八三九二五  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二段 三分七五二六一六   一十一秒八一三三七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三段 三分六三四四八二二五 一十五秒五四二八二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四段 三分四七九○五四   一十九秒二七二二七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五段 三分二八六三三一二五 二十三秒○○一七二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六段 三分○五六三一四   二十六秒七三二一七五 三秒七二九四五

第七段 二分七八九○○二二五 三十○秒四六○六二五

第八段 二分四八四三九六

術同金星,求得定差三分八十七秒九十微,平差二十一微六十五纖,立差一微四十一纖。

已上為水星平立定三差之原。

右五星,皆以立差為秒,平差為本,定差為總。五星各以段次因秒,木土金水四星併本,惟火星較本,各以積日而積,五星皆較總,又各以積日乘之,得各實測之度分。

五星積日,皆以度率,除周日得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太。各以四分之一為象限,惟火星用象限三之一,減象限為盈初縮末限,加象限為縮初盈末限。其命度為日者,為各取盈縮曆乘除之便,其實積日之數,即積度也。

里差刻漏

求二至差股及出入差。 術曰:置所測北極出地四十度九十五分為半弧背,以前割圓弧矢法,推得出地半弧弦三十九度二十六分,為大三斜中股。 置測到二至黃赤道內外度二十三度九十分為半弧背,以前法推得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。[又為黃赤道大句,又為小三斜弦。] 置內外半弧弦自之為句冪,半徑自之為弦冪,二冪相減,開方得股,以股轉減半徑,餘四度八十一分為二至出入矢,即黃赤道內外矢。 夏至日,南至地平七十四度二十六分半為半弧背,求得日下至地半弧弦五十八度四十五分。 半徑六十○度八十七分半,為大三斜中弦。 置大三斜中股三十九度二十六分,以二至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乘之為實,以半徑六十○度八十七分半為法除之,得一十五度二十九分,為小三斜中股。[又為小股。] 置小三斜中股一十五度二十九分,去減日下至地半弧弦五十八度四十五分,餘四十三度一十六分,為大股。 以出入矢四度八十一分,去減半徑六十○度八十七分半,餘五十六度○六分半,為大股弦。 置大股弦,以小股一十五度二九乘之為實,大股四十三度一六為法除之,得一十九度八十七分為小弦,即為二至出入差半弧弦。 置二至出入差半弧弦,依法求到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十六分一十四秒。 置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六一四,以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除之,得八十四分一十九秒,為度差分。

求黃道每度晝夜刻。 術曰:置所求每度黃赤道內外半弧弦,以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乘之為實,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為法除之,為每度出入差半弧背。[又術:置黃赤道內外半弧弦,以度差八十四分一十九秒乘之,亦得出入差半弧背。] 置半徑內減黃赤道內外矢,[即赤道二弦差,見前條立成。]餘數倍之,又三因之,得數加一度,為日行百刻度。[又術:以黃赤道內外矢倍之,以減全徑餘數,三因加一度,為日行百刻度,亦同。] 置每度出入半弧背,以百刻乘之為實,日行百刻度為法除之,得數為出入差刻。 置二十五刻,以出入差刻視黃道,在赤道內加之,在赤道外減之,得數為半晝刻,倍之為晝刻,以減百刻,為夜刻。

如求冬至後四十四度晝夜刻。 術曰:置冬至後四十四度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一十七度二十五分六十九秒,[又為黃赤道小弧弦,前立成中取之。]以二至出入差半弧背一十九度九十六分一十四秒乘之為實,以二至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二十三度七十一分為法除之,得一十四度五十二分八十五秒,為出入半弧背。[又法:置黃赤道內外半弧弦一十七度二五六九,以度差○度八四一九乘之,亦得一十四度五二八五,為出入半弧背。] 置半徑六十○度八七五,以四十四度黃赤道內外矢二度五十一分八十一秒[又為赤道二弦差,前立成中取之。]減之,餘五十八度三十五分六十九秒,[即赤道小弦。]倍之,得一百一十六度七十一分三十八秒,三因之,加一度,得三百五十一度一十四分一十四秒,為日行百刻度。[又術:倍黃赤道內外矢得五度○三分六十二秒,以減全徑一百二十一度七十五分,亦得一百一十六度七十一分三十八秒,三因加一度,為日行百刻度,亦同。 ]置出入半弧背一十四度五十二分八十五秒,以百刻乘之為實,以日行百刻度三百五十一度一十四分一十四秒為法除之,得四刻一十三分七十五秒,為出入差刻。 置二十五刻,以出入差刻四刻一十三分七十五秒減之,[因冬至後四十四度,黃道在赤道外,故減。]餘二十○刻八十六分二十五秒,為半晝刻。倍之得四十一刻七十二分半,為晝刻。以晝刻減百刻,餘五十八刻二十七分半,為夜刻。[又術:置出入差刻四刻一十三分七十五秒,倍之,得八刻二十七分半,以減春秋分晝夜五十刻,得四十一刻七十二分半,為晝刻。以倍刻加五十刻,得五十八刻二十七分半,為夜刻。晝減故夜加,餘倣此。]

黃道每度晝夜刻立成

黃道積度

出入半弧背

日行百刻度

出入差刻分

冬至前後晝

夏至前後夜

冬至前後夜

夏至前後晝

十度十分

十度十分十秒

百十度十分十秒

刻十分十秒

十刻十分十秒

十刻十分十秒

 初

一九九六一四

三三七一六○八

五九二○四

三八一五九二

六一八四○八

 一

  九五八七

   一六八六

 九一九五

  一六一○

  八三九○

 二

  九五○六

   一九三八

 九一六六

  一六六八

  八三三二

 三

  九三七二

   二三四六

 九一一九

  一七六二

  八二三八

 四

  九一八三

   二九二二

 九○五三

  一八九四

  八一○六

 五

  八九四○

   三六六○

 八九六八

  二○六四

  七九三六

 六

  八六四二

   四五五四

 八八六四

  二二七二

  七七二八

 七

  八二九一

   五六一六

 八七四二

  二五一六

  七四八四

 八

  七八八四

   六八四○

 八六○○

  二八○○

  七二○○

 九

  七四二二

   八二二六

 八四三九

  三一二二

  六八七八

一○

  六九○六

   九七八○

 八二六○

  三四八○

  六五二○

一一

  六三三三

三三八一四九○

 八○六一

  三八七八

  六一二二

一二

  五七○五

   三三五六

 七八四三

  四三一四

  五六八六

一三

  五○二一

   五三七八

 七六○六

  四七八八

  五二一二

一四

  四二八○

   七五六八

 七三五○

  五三○○

  四七○○

一五

  三四八三

   九九二○

 七○七六

  五八四八

  四一五二

一六

  二六二八

三三九二四○○

 六七八二

  六四三六

  三五六四

一七

  一七一八

   五○六八

 六四六八

  七○六四

  二九三六

一八

  ○七四九

   七八六四

 六一三八

  七七二四

  二二七六

一九

一八九七二三

三四○○八一○

 五七八七

  八四二六

  一五七四

二○

  八六三八

   三九一二

 五四一八

  九一六四

  ○八三六

二一

  七四九六

   七一五二

 五○三○

  九九四○

  ○○六○

二二

  六二九四

三四一○五三六

 四六二三

三九○七五四

六○九二四六

二三

  五○三四

   四○五二

 四一九七

  一六○六

  八三九四

二四

  三七一六

   七七一二

 三七五四

  二四九二

  七五○八

二五

  二三三九

三四二一四九二

 三二九二

  三四一六

  六五八四

二六

  ○九○三

   五四○四

 二八一二

  四三七六

  五六二四

二七

一七九四○八

   九四三六

 二三一四

  五三七二

  四六二八

二八

  七八五四

三四三三五九四

 一七九八

  六四○四

  三五九六

二九

  六二四二

   七九八○

 一二六三

  七四七四

  二五二六

三○

  四五七二

三四四二二三四

 ○七一四

  八五七二

  一四二八

三一

  二八四二

   六七一六

 ○一七四

  九七○六

  ○二九四

三二

  一○五五

三四五一二九四

四九五六二

四○○八七六

五九九一二四

三三

一六九二一○

   五九五六

 八九六一

  二○七八

  七九二二

三四

  七三○九

三四六○七○八

 八三四五

  三三一○

  六六九○

三五

  五三五○

   五五三八

 七七一二

  四五七六

  五四二四

三六

  三三三五

三四七○四四○

 七○六四

  五八七二

  四一二八

三七

  二二六四

   五四一四

 六四○一

  七一九八

  二八○二

三八

一五九一三九

三四八○四四二

 五七二三

  八五五四

  一四四六

三九

  六九五九

   五五一八

 五○三一

  九九三八

  ○○六二

四○

  四七二六

三四九○六四二

 四三二六

四一一三四八

五八八六五二

四一

  二四四二

   五八○二

 三六○七

  二七八六

  七二一四

四二

  ○一○七

三五○○九八六

 二八七五

  四二五○

  五七五○

四三

一四七七二○

   六一九四

 二一三一

  五七三八

  四二六二

四四

  五二八五

三五一一四一四

 一三七五

  七二五○

  二七五○

四五

  二八○三

   六六四○

 ○六○七

  八七八六

  一二一四

四六

  ○二七四

三五二一八六六

三九八二九

四二○三四二

五七九六五八

四七

一三七七○○

   七○八○

 九○四○

  一九二○

  八○八○

四八

  五○八二

三五三二二七○

 八二四○

  三五一六

  六四八四

四九

  二四二一

   七四四二

 七四三四

  五一三二

  四八六八

五○

一二九七二○

三五四二五七八

 六六一七

  六七六六

  三二三四

五一

  六九七七

   七六七二

 五七九一

  八四一八

  一五八二

五二

  四一九九

三五五二七一八

 四九五九

四三○○八二

五六九九一八

五三

  一三八八

   七七一○

 四一一九

  一七六二

  八二三八

五四

一一八五三九

三五六二六三六

 三二七三

  三四五四

  六五四六

五五

  五六五七

   七五○二

 二四一九

  五一六二

  四八三八

五六

  二七四三

三五七二二八四

 一五六○

  六八八○

  三一二○

五七

一○九八○○

   六九九四

 ○六九六

  八六○八

  一三九二

五八

  六八二八

三五八一六○二

二九八二七

四四○三四六

五五九六五四

五九

  三八二九

   六一三二

 八九五二

  二○九六

  七九○四

六○

  ○八○五

三五九○五六○

 八○七四

  三八五二

  六一四八

六一

 九七七五八

   四八八六

 七一九三

  五六一四

  四三八六

六二

  四六八九

   九一○四

 六三○九

  七三八二

  二六一八

六三

  一五九七

三六○三二○八

 五四二○

  九一六○

  ○八四○

六四

 八八四八七

   七一九二

 四五三○

四五○九四○

五四九○六○

六五

  五三六○

三六一一○○八

 三六三八

  二七二四

  七二七六

六六

  二二一五

   四八一二

 二七四四

  四五一二

  五四八八

六七

 七九○五四

   八四二四

 一八四七

  六三○六

  三六九四

六八

  五八八二

三六二一九○四

 ○九五○

  八一○○

  一九○○

六九

  二六九五

   五二六四

 ○○五二

  九八九六

  ○一○四

七○

 六九四九四

   八四八六

一九一五一

四六一六九六

五三八三○四

七一

  六二八五

三六三一五七○

 八二五二

  三四九六

  六五○四

七二

  三○六五

   四五一六

 七三五一

  五二九八

  四七○二

七三

 五九八三七

   七三一八

 六四五○

  七一○○

  二九○○

七四

  六六○○

   九九八二

 五五四九

  八九○二

  一○九八

七五

  三三五七

三六四二四九六

 四六四八

四七○七○四

五二九二九六

七六

  ○一○八

   四八七○

 三七四七

  二五○六

  七四九四

七七

 四六八五四

   七○八六

 八四六

  四三○八

  五六九二

七八

  三五九四

   九一五六

 一九四六

  六一○八

  三八九二

七九

  ○三三一

三六五一○八二

 一○四六

  七九○八

  二○九二

八○

 三七○六四

   二八六四

 一四六

  九七○八

  ○二九二

八一

  三七九四

   四四九○

○九二四六

四八一五○八

五一八四九二

八二

  ○五七八

   五九六六

 八三四六

  三三○八

  六六九二

八三

 二七二四九

   七二九二

 四四九

  五一○二

  四八九八

八四

  三九七三

   八四七四

 六五五二

  六八九六

  三一○四

八五

  ○六九六

   九五○○

 五六五五

  八六九○

  一三一○

八六

 一七六一八

三六六○三七○

  四七五八

四九○四八四

五○九五一六

八七

  四一四○

   一一○八

 三八六二

  二二七六

  七七二四

八八

  ○八六二

   一六七八

 二九六六

  四○六八

  五九三二

八九

 ○七五八二

   二○九八

 二○七○

  五八六○

  四一四○

九○

  四三○三

   二三七四

 一一七四

  七六五二

  二三四八

九一

  一○二四

   二四九四

 ○二七九

  九四四二

  ○五五八

九一三一

  ○○○○

三六六二五○○

 ○○○○

五○○○○○

五○○○○○

右曆草所載晝夜刻分,乃大都[即燕京]晷漏也。夏晝、冬夜極長,六十一刻八十四分,冬晝、夏夜極短,三十八刻一十六分。明既遷都於燕,不知遵用。惟正統己巳奏准頒曆用六十一刻,而羣然非之。景泰初仍復用南京晷刻,終明之世未能改正也。

二至出入差圖[圖闕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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