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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

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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曆五  

大統曆法三上推步

大統推步,悉本授時,惟去消長而已。然通軌諸捷法,實為布算所須,其間次序,亦有與曆經微別者。如氣朔發斂,授時原分二章,今合為一。授時盈縮差在日躔,遲疾差在月離,定朔、經朔離為二處。今則經朔後,即求定朔,於用殊便。其目七:曰氣朔,曰日躔,曰月離,曰中星,曰交食,曰五星,曰四餘。

步氣朔[發斂附]

洪武十七年甲子歲為元。[上距至元辛巳一百○四算。]

歲周三百六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,[實測無消長。]半之為歲周,四分之為氣象限,二十四分之為氣策。

日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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