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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

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
简体

刑法三  

刑法有創之自明,不衷古制者,廷杖、東西廠、錦衣衞、鎮撫司獄是已。是數者,殺人至慘,而不麗於法。踵而行之,至末造而極。舉朝野命,一聽之武夫、宦豎之手,良可歎也。太祖常與侍臣論待大臣禮。太史令劉基曰:「古者公卿有罪,盤水加劍,詣請室自裁,未嘗輕折辱之,所以存大臣之體。」侍讀學士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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