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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

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
简体

兵四  

清理軍伍 訓練 賞功 火器 車船 馬政

明初,垜集令行,民出一丁為軍,衞所無缺伍,且有羨丁。未幾,大都督府言,起吳元年十月,至洪武三年十一月,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。於是下追捕之令,立法懲戒。小旗逃所隸三人,降為軍。上至總旗、百戶、千戶,皆視逃軍多寡,奪俸降革。其從征在外者,罰尤嚴。十六年命五軍府檄外衞所,速逮缺伍士卒,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。明年從兵部尚書俞綸言,京衞軍戶絕者,毋冒取同姓及同姓之親,令有司覈實發補,府衞毋特遣人。二十一年詔衞所覈實軍伍,有匿己子以養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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