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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

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

刑法二  

  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糾察,大理寺駁正。太祖嘗曰:「凡有大獄,當面訊,防構陷鍛煉之弊。」故其時重案多親鞫,不委法司。洪武十四年,命刑部聽兩造之詞,議定入奏。旣奏,錄所下旨,送四輔官、諫院官、給事中復覈無異,然後覆奏行之。有疑獄,則四輔官封駁之。踰年,四輔官罷,乃命議獄者一歸於三法司。十六年,命刑部尚書開濟等,議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。十七年,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鍾山之陰,命之曰貫城。下敕言:「貫索七星如貫珠,環而成象名天牢。中虛則刑平,官無邪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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