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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

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

食貨二  

  賦役

  賦役之法,唐租庸調猶為近古。自楊炎作兩稅法,簡而易行,歷代相沿,至明不改。太祖為吳王,賦稅十取一,役法計田出夫。縣上、中、下三等,以賦十萬、六萬、三萬石下為差。府三等,以賦二十萬上下、十萬石下為差。即位之初,定賦役法,一以黃冊為準。冊有丁有田,丁有役,田有租。租曰夏稅,曰秋糧,凡二等。夏稅無過八月,秋糧無過明年二月。丁曰成丁,曰未成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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