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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

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

職官一  

  明官制,沿漢、唐之舊而損益之。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,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,以尚書任天下事,侍郎貳之。而殿閣大學士祇備顧問,帝方自操威柄,學士鮮所參決。其糾劾則責之都察院,章奏則達之通政司,平反則參之大理寺,是亦漢九卿之遺意也。分大都督府為五,而征調隸於兵部。外設都、布、按三司,分隸兵刑錢穀,其考核則聽於府部。是時吏、戶、兵三部之權為重。

  迨仁、宣朝,大學士以太子經師恩,累加至三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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