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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书》·卷三十二志第二十二 五行三

梁朝 宋书 沈约 著

《五行传》曰:“弃法律,逐功臣,杀太子,以妾为妻,则火不炎上。”谓火失其性而为灾也。又曰:“视之不明,是谓不哲。厥咎舒,厥罚恆燠,厥极疾。时则有草妖,时则有裸虫之孽,时则有羊祸,时则有目疴,时则有赤眚、赤祥。惟水沴火。”裸虫,刘歆传以为羽虫。

  火不炎上:魏明帝太和五年五月,清商殿灾。初,帝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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