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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别本刑统赋解》·别本刑统赋解

元朝 别本刑统赋解 佚名 著

璜川吴氏旧钞本

别本刑统赋解

观夫首从之法,有正而有权

正,常也。权,变也。首从之法有权有变,谓如强盗,造意者为首,随行者为从,此事之常也。而有从权而变之者,谓为首者却不行盗,又不受分即是。专进止者为首,主遣奴婢为盗,虽不上盗仍为卣论。又同谋殴人,下(首)【手】重者为首,元谋减一等。此即从权而变者,故云首从之法,有正而有权也。

加减之例,或后而或先

犯罪情事不一,故有加减之法。加者就重,减者就轻。假如甲乙二人窃盗财物,依今之例计赃,至元二十贯合并赃论,甲造意决七十,乙随行减一等。缘因盗之物,事主追捕,乙恋财伤人,甲弃物逃窜,以此论之,情法皆变,合加者从减,合减者从加。故乙作先窃后强,准强盗论。甲于本犯上减二等,止作窃盗不得财之罪。古者加减之例与今不同,故不备载,特附此盗贼变易之法以明今宜之事也。

失官物不偿也,坐而又偿者,以持守之别

官物在仓库之内,监守之系而有出纳不明,因而失亡者,非本心故弃,所以减等论罪,免偿其物。若物在仓库之外,于他处持守失毁者,虽有故误,皆勒主备偿,又坐其罪也。

盗众财必倍也,累而非倍者由掌当之专

二贯为一贯,谓之倍。一贯为二贯,谓之加倍。众家之财,贼人一时盗去,所谓虽多,然非一人之物,若累赃科之太重,从一定罪太轻,故将众人之赃倍折一半定罪。若众人之财物总付一人专掌而盗之,即与一人之物不殊,故专掌者合皆倍偿,累其赃而论之。

罪因搜检而得者,许推于状外

人告某事,止合依某事理论。旧例诸鞫狱者,皆须依所告鞫之。若于本状上别求他罪者,以故人人罪论。其有应掩捕搜检得余事必合追究者,即听别推理问,不入本宗之事也。

今例诉讼人等,本争事外不得别生余事。如原告或有续告,候本宗事毕受理,即与上文一也。

事须追究而正者,听言乎赦前

凡人犯罪,得遇赦原,使之改过自新,实罪人之幸也。敢有赦前事相告言者,以其罪而罪之。亦有听告者,谓婚姻、良贱、田宅、债负、盗赃等类,虽经原免,事须追正者,亦听言也。

出举得利,非物之蕃息

经营得之利润,名日出举之利。孳生自然之畜,谓之蕃息。一应官主之物转易他物,及畜产孳生必与元物有异,然畜产孳生者非人力所致,是自然而生也,息皆还主。其出举所得之利,虽是元物求得,实出后人经营之功,既非孳生,不同蕃息所得,利润合归后人,故日出举。得利非物之蕃息也。

弃囚拒捕亦事之因缘

窃囚者,得囚为志。盗财者,得财为主。若窃囚得囚而拒捕则从劫,窃盗得财而拒捍则从强,此法之定论也。其有行盗之际,事主追捕,弃财逃窜,因而拒捍,则盗之意亡矣。原情不过拒捍伤人,而作窃盗不得财之科罪。又弃囚拒捕者,与窃盗拒捍不殊,难作劫囚之论。此二者皆是有因缘也。近者平江路行过窃贼沈千一不曾得财,刃伤事主,钦遇释放,上司刷卷违错。该本贼所犯,即系先窃后强,不曾刺字。一面疏放本路申奏,省札移准都省咨送刑部议沈千一所犯方欲窃盗,事主知觉致被捉获,意欲脱身,戳伤事主,即系拒捍伤人。平江路释放相应。详其所议,即与刑统一义也。

诬轻为重者,反坐所剩

诬告人者怀挟仇恨,虚撰一端,以无作有,入轻为重,意望耸动官府复仇报怨。然是非在证人辨折,曲直从官司察听。若诬告二罪已上,笞杖是实,徒流是虚,反坐所剩之罪也。今例诸诬告一事之内,诬轻作重,以所剩杖数坐之,则与上文同也。

从杖人徒者,罪论以全

虚词诬人者,未必被诬之人便当其罪,盖有官司之明辨也。而官司人人之罪岂为难乎!苟有不附加之刑楚,何罪不入?以此论之,若罪人本犯杖罪,故加入徒者,不取余科,皆全作入人徒罪,论人死者罪如之。

会赦会降,有轻于会虑

轻重(者)[皆]释,谓之赦。减重从轻,谓之降。或减或原,谓之虑。人犯十恶等罪及监守枉法,会赦犹除名追赃,杂犯死罪会降减等科之。二者,恩之常也。虑者,人主私虑矜刑恤死,出于异恩,故或全免复初,赦降之恩皆不及之,故曰赦降轻于虑也。

议亲议故,独先于议贤

《周礼》有八辟,名曰八议:亲、故、贤、能、功、贵、勤、宾是也。若犯死罪非十恶者,先当奏议,然后敕令有司施行。其独先议贤者,盖贤德之人辅佐人主,安治国家,如旱得霖雨,羹得盐梅,即高宗之傅说,文王之吕望也。故八议之内,贤者又在亲故之先也。故曰议亲、议故独先于议贤也。今例循良廉干之官为?选,即议贤之议也。(八辟即《周礼》所谓八统,诏王驭万民是也、一曰亲亲,二曰敬故,三曰进贤,四曰使能,五曰保庸,六曰尊贵,七日达吏,八曰礼宾。)

配所犯徒,杖不过于二百

有犯配流于配所,又作徒罪,虽其积恶深厚,不可恤恕,故又科之,亦止于二百而已,犹今之一百七也。

流刑加役,里亦止于三千

流罪之刑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,其有犯流罪于流所,又犯配役流者,地里不过三千里也。

又若亲姑被出,亦是亲姑

亲姑者乃夫之母也,若亲姑被夫家弃出,与夫家则义绝,其子母之道可得绝乎?子既待之如母,妇亦合待之如姑,但有相犯,并同犯亲姑之论,故曰亦是亲姑也。

继母改嫁,即非继母也

继母者,亲母被出或亡,父再娶之妻是也。服齐衰三年,父亡改嫁而子随之寄育者,犹服期年。若不随,则无服,非继母也。

责其已越,则未过重乎未度

关城出处皆有禁约,违者得罪有三等,已越、未过、未度是也。不经门入者,谓之越。由门度者,谓之度。未过者,渭之已越而未过。未过者,有必过之意而未能度,所犯各有轻重。已越者,随事论之全罪。未过者,减一等。未度者,轻于未过,减五等之罪。故曰未过重于未度也。

矜其稍远则不举,轻乎不纠

不举者,谓官属不举违法之人也。不纠者,谓乡里不首也。然官属不举者,谓地里窎远,卒难觉察,得罪轻于乡里不纠。且如佯修善事,夜聚晓散,私宰牛马,赌博钱物,酿造私酒等类,皆有定立罪名。故邻里主首知而不首,则重于官属不举之罪,故曰不举轻乎不纠也。

故屏服食,论以斗杀 服作人通

知而犯之谓之故,藏掩人物谓之屏。其知而故犯者,法所不容,亦推其情之轻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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