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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隋书》·卷七十四 列传第三十九

唐朝 隋书 魏徵 著

○酷吏

  夫为国之体有四焉:一曰仁义,二曰礼制,三曰法令,四曰刑罚。仁义礼制,政之本也,法令刑罚,政之末也。无本不立,无末不成。然教化远而刑罚近,可以助化而不可以专行,可以立威而不可以繁用。《老子》曰:"其政察察,其人缺缺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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