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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唐书》·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

北宋 新唐书 欧阳修 著

◎刑法

  古之为国者,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知争端也。后世作为刑书,惟恐不备,俾民之知所避也。其为法虽殊,而用心则一,盖皆欲民之无犯也。然未知夫导之以德、齐之以礼,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。

  唐之刑书有四,曰:律、令、格、式。令者,尊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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