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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

宋史 脫脫等 著

◎选举六(保任 考课)

  保任之制。铨注有格,概拘以法,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择才,故予夺升黜,品式具在,而又责官以保任之。凡改秩迁资,必视举任有无,以为应否;至其职任优殊,则又随事立目,往往特诏公卿、部刺史、牧守长官,即所部所知,扬其才识而任其能否。上自侍从、台谏、馆学,下暨钱谷、兵武之职,时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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