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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

宋史 脫脫等 著

◎职官五

  ○大理寺 鸿胪寺 司农寺 太府寺 国子监 少府监 将作监 军器监都水监 司天监

  【大理寺】旧置判寺一人,兼少卿事一人。建隆三年,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。凡狱讼之事,随官司决劾,本寺不复听讯,但掌断天下奏狱,送审刑院详汔,同署以上于朝。详断官八人,以京官充,(国初,大理正、丞、评事皆有定员,分掌断狱。其后,择他官明法令者,若常参官则兼正,未常参则兼丞,谓之详断官。旧六人,后加至十一人,又去兼正、丞之名。咸平二年始定置。)法直官二人,以幕府、州县官充,改京官则为检法官。

  元丰官制行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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