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学宝典
当前位置:汉程网 >国学 >宋史 >查看详情

《宋史》·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

宋史 脫脫等 著

◎刑法二

  律令者,有司之所守也。太祖以来,其所自断,则轻重取舍,有法外之意焉。然其末流之弊,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。

  乾德伐蜀之役,有军大校割民妻乳而杀之,太祖召至阙,数其罪。近臣营救颇切,帝曰:"朕兴师伐罪,妇人何辜,而残忍至此!"遂斩之。

  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,黩货厉民,故尤严贪墨之罪。开宝四年,王元吉守英州,月余,受赃七十余万,帝以岭表初平,欲惩掊克之吏,特诏弃市。陕

点击展开查看全文

四库全书

更多>

国学汉语

  • 字典
  • 康熙字词
  • 说文解字
  • 词典
  • 成语
  • 小说
  • 名著
  • 故事
  • 谜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