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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

宋史 脫脫等 著

◎食货下七

  ○酒 坑冶 矾 香附

  酒 宋榷酤之法: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,县、镇、乡、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,若有遗利,所在多请官酤。三京官造曲,听民纳直以取。

  陈、滑、蔡、颍、随、郢、邓、金、房州、信阳军旧皆不榷。太平兴国初,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,所在置官吏局署,取民租米麦给酿,以官钱市薪槱及吏工奉料。岁计获无几,而主吏规其盈羡,及酝齐不良,酒多醨薄,至课民婚葬,量户大小令酤,民甚被其害。岁俭物贵,殆不偿其费。太宗知其弊,淳化五年,诏募民自酿,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,使其易办;民有应募者,检视其赀产,长吏及大姓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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