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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

宋史 脫脫等 著

◎乐三

  元丰三年五月,诏秘书监致仕刘几赴详定所议乐,以礼部侍郎致仕范镇与几参考得失。而几亦请命杨杰同议,且请如景祐故事,择人修制大乐。诏可。

  初,言大乐七失:一曰歌不永言,声不依永,律不和声。盖金声舂容,失之则重;石声温润,失之则轻;土声函胡,失之则下;竹声清越,失之则高;丝声纤微,失之则细;革声隆大,失之则洪;匏声丛聚,失之则长;木声无余,失之则短。惟人禀中和之气而有中和之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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