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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·卷之四

宋朝 名公书判清明集 佚名 著

户婚门
争业上
吴盟诉吴锡卖田(范西
堂,后同)
使州送宜黄县张椿与
赵永互争田产
罗琦诉罗琛盗去契字卖田
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
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
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
缪渐三户诉祖产业
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
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
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
陈五诉邓楫白夺
南原田不还钱
使州索案为吴辛讼县
抹干照不当
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
章明与袁安互诉田产
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
胡楠周春互争黄义方起立
周通直田产
阿李蔡安仁互诉卖田
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
夺去所拨田产
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
漕司送邓起江淮英互争田产
*漕司送下互争田产
(范西堂)
妄诉田业(胡石壁)
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(胡石壁)
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壻
家则财产当归之壻
寺僧争田之妄(方秋崖)
干照不明合行拘毁(刘后村)
乘人之急夺其屋业(吴雨岩)
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
不应受理(方秋崖)
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(翁浩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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