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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元史》·志第三十三 选举三

明朝 元史 宋濂 著
简体

○铨法中

至元四年,诏:“诸官品正从分等,职官用廕,各止一名。诸廕官不以居官、去任、致仕、身故,其承廕之人,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。诸用廕者,以嫡长子。若嫡长子有废疾,立嫡长子之子孙,曾玄同。如无,立嫡长子同母弟,曾玄同。如无,立继室所生。如无,立次室所生。如无,立婢子。如绝嗣者,傍廕其亲兄弟,各及子孙。如无,傍廕伯叔及其子孙。诸用廕者,孙降子、曾孙降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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