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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元史》·志第六十一 乐四

清朝 新元史 柯劭忞 著

△大乐职掌器之乐宴

乐队大乐署,令一人,丞一人,掌郊社、宗庙之乐。凡乐,郊社、宗庙,则用宫县,工二百六十有一人;社稷,则用登歌,工五十有一人,二乐用工三百一十有二人,代事故者五十。前祭之月,召工习乐及舞。祀前一曰,宿县于庭中。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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