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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元史》·志第四十 食货六

清朝 新元史 柯劭忞 著

△常课额外课和籴和买斡脱官钱

凡商贾之税,岁有定额,谓之常课;无定额者,谓之额外课。

太宗二年,立征收课税所,凡仓库院务官,选有资产及谨饬者充之。所办课程,每月赴课税所输纳。有贸易借贷者,徒二年,杖七十;所官扰民贪婪者,罪亦如之。定诸路课税杂税,三十分取一。

中统四年。用阿合马等言,凡京师权势之家为商贾,及以官银卖买者,并赴务纳税,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税论。

至元七年,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,以银四万五千定为额,有溢额者别作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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