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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八十四 大中祥符八年(乙卯,1015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正月盡是年六月

  春正月壬午朔,備鑾駕,詣玉清昭應宮太初殿,奉表奏告尊上玉皇大天帝聖號。陳設如大祀,惟三進酒、飲福並用金醆。羣臣朝服陪列,諸方客使、貢舉人、蕃夷酋長、道釋、耆壽、坊市民庶悉集宮門外【一】。舊儀,皇帝殿上再拜,羣臣不拜。以躬率臣庶,有司定上再拜,內外皆拜。令諸州皆建道場,設醮奏表,臣庶家悉置香臺,上香望拜,官司檢察之。是日,遂奉安刻玉天書於寶符閣,塑御像冠服立侍。上升閣,備登歌,酌獻。還,御崇德殿受賀。大赦天下,非十惡、枉法贓及已殺人者,咸除之。內外文武官滿三年者,有司即考課以聞。緣河、江、淮,兩浙民田經水災者【二】,悉蠲其稅。

  丁亥,賜玉清昭應宮、國子監印本經書各一部。

  己丑,樞密院言:「準詔,定承天節、南郊奏蔭子弟恩例:宰臣,樞密、節度使帶平章事,子授東頭供奉官,弟、姪、孫左侍禁;樞密使,參知政事,樞密副使,宣徽、節度使,子授西頭供奉官,弟、姪、孫右侍禁;左、右僕射,太子三少,御史大夫,文明殿學士,資政殿大學士,諸行尚書,子授左侍禁,弟、姪、孫左班殿直;三司使,翰林、資政殿、翰林侍讀、侍講、龍圖閣、樞密直學士,左右常侍,上將軍、統軍,太常、宗正卿,御史中丞,左右丞,諸行侍郎,兩使留後,觀察使,內客省使【三】,子授右侍禁,弟、姪、孫右班殿直;給事,諫議,中書舍人,知制誥,龍圖閣直學士、待制,三司副使,防禦、團練、客省引進、四方館、閤門使,樞密都承旨,子授右班殿直,弟、姪、孫三班奉職;大卿、監,帶職少卿、監,諸州刺史,子授三班奉職,弟、姪、孫借職。南郊,刺史以上如承天節例,其諸衛大將軍,少卿、監,諸行郎中,帶職員外郎,內諸司使,樞密諸房承旨,子授三班奉職,弟、姪、孫借職;諸衛將軍,諸司副使,子授借職;樞密諸房副承旨,子初命授同學究出身,再經恩授借職。(景德四年十一月有詔。)

  是日,中書進呈御史中丞馮拯應詔舉太常博士知桂州王專、大理寺丞河南府軍巡判官趙喻。上曰:「此所舉官當與常異,並令轉官,專與轉運副使【四】,喻與通判差遣。」王旦曰:「王專前後十六人保舉,轉官亦已三年,誠如聖旨處分。趙喻近得京官,欲止升差遣。今後舉官欲並以考第歷任進呈。」上然之。

  庚寅,宴近臣於會靈觀,以玉清昭應宮奏告禮畢也。

  置禁軍左右清衛二指揮,在雄武弩手之上,月俸錢五百,以奉宮觀灑埽之役。

  三班奉職袁昭慶上其祖彥周朝所授告敕,中有二聖名諱。壬辰,詔遷昭慶官,以告敕付修史院。

  詔玉清昭應宮判官,自今赴宴,班在龍圖閣待制之下。

  甲午,命兵部侍郎、修國史趙安仁知禮部貢舉,翰林學士李維、知制誥盛度劉筠同知。上覽諸道貢舉人數減於常歲,因曰:「外郡官吏未體朕意耶?比者詔命累下,但戒其徇私爾。若能精擇寒畯,雖多何害?」又曰:「聞所試諸科,六通已上卷中,小有點污粘綴,若記驗者即駮放,苟實緣誤失,亦可憫也。當諭主司勿即駮放,次場面試,以辨其真偽。」是歲,始置謄錄院,令封彌印官封所試卷付之【五】,集書吏錄本,諸司供帳,內侍二人監焉。命京官校對,用兩京奉使印訖,復送封印院,始送知舉官考校。(置謄錄院,實錄未見,疑本脫,當考其月日。)

  初,秦州民家子趙抱一牧牛田間,一夕,有扣門召之者,以杖引行,杖端有氣如煙,其香可悅。俄至山崖絕頂,見數人會飲,音樂交奏,與人間無異,抱一駭而不能測。會巡檢使過其下,聞樂聲,疑羣盜讙聚,集村民梯崖而上,至則無所睹,抱一獨在,援以下,問之,具言其故,凡經夕若俄頃。自是不喜熟食,凡火化者未嘗歷口,茹甘菊、柏葉、果實、井泉【六】,間亦飲酒,貌如嬰兒,素不習文墨,口占辭句頗成篇詠,有道家之趣,遂不親農事,野行露宿。上祀汾陰歲,至京師,猶丱角,得召見賜名,度為道士。自是間歲或一至京師,常令居太一宮。與人言多養生事,無方外奇說。於是,有詔蠲其家租稅。

  乙未,謁玉清昭應宮前一日,命從臣悉屏葷茹,因幸上清宮、開寶景德寺。王旦等以車駕詣宮寺焚香必百拜,因請自今正殿再拜外,諸殿令宰輔分拜,上不許,再表以請,乃詔禮儀院詳定,差減其數焉。

  是日,上幼女妙元入道。

  丁酉,加天書刻玉都監、內殿承制、入內押班周懷政為如京副使。模勒官、御書院待詔盛亮等各進秩。初,刻玉既成,上欲自王旦而下咸遷官,旦等固讓,且言懷政等尤勤其事,請行賞典,從之。

  戊戌,上自滋福殿奉玉皇聖號冊文赴朝元殿後幄刊刻,命周懷政專掌其事。

  上封者言,自今文武官授川峽任,其家屬有所依而輒攜赴者,請不許首罪,從之。

  徙棣州城。先是,河北轉運使李士衡、張士遜等言:「河流高於州城者丈餘,朝命累年役兵修固,蓋念徙城重勞民力。而去冬盛寒,尚有衝注,若凍解,必致決溢,為患滋深。今請於州之北七十里陽信縣界,地名八方寺,即高阜改築州治,以今年捍隄軍士助役,則永久之利。」詔可。令權度支判官張績、內侍押班周文質乘傳與士衡、士遜等同騳其事,三月而役成。時故城積糧甚多,或者病其難徙,士遜視瀕河數州方歉食,即計其餘以貸民,期來歲輸新治,公私便之。孫沖既徙知襄州,復上疏論徙州非便,且著河書以獻,既而大水沒故城丈餘。(據孫沖本傳云:河決棣州,知天雄軍寇準請徙州滴河,命沖往按視,還,言徙州動民,亦未免治隄,不若塞河為便,遂以知棣州。自秋至春凡四決口,皆塞之。及準為樞密使,卒徙州陽信,而沖坐守護河隄過嚴,民輸送往來隄上者輒榜之,為使者論奏,徙襄州。按實錄、會要及本志,則徙河之議乃王曙、李應機所建,非出於準也。曙即準女壻,豈當時議果出於準耶?及是,則曙已去矣,眾見準在樞密,棣州卒徙,因以為徙州實準初議,恐未必然也。沖既徙襄州,猶爭徙州不便,然故城沒水丈餘,則州豈可不徙耶?沖傳不究其本末,似因當時人所作碑誌、行狀略刪潤之耳,蓋不可信,當考。)

  詔:「如聞諸軍亡卒,每擒獲,多妄引同輩嘗共賭博。逮捕既眾,豈無濫刑?自今有司勿更窮究,止用本罪論決。」

  甲辰,中書以準敕舉官姓名進呈,請以歷任及為人所舉多者,入大藩知州、提點刑獄為一等,大藩通判、小郡知州為一等,幕職、州縣官年限及元敕歷任無大過者,令銓司注替磨勘引見,從之。(會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事。)

  戊申,分遣侍臣禱雨於玉清昭應宮、廟社諸神祠。

  庚戌,詔王欽若、陳堯叟、馮拯、趙安仁及林特等各舉供奉官至殿直有武幹者一人。

  先是,秦州遣兵深入戎境,創建寨柵,而州之亡命卒有為鄉導以侵略邊戶者,鈐轄岑保正上言,欲與知州同巡邊,王欽若議從其請。上曰:「朕聞秦州每歲巡邊,事體甚重,所以專任守臣者,蓋有說也。若與鈐轄皆行,則蕃部稟令不一,久必生事。」乃詔諭保正,事無大小皆聽參議,惟巡邊止令知州獨往,事有便宜,即行訖報部署、鈐轄司。(會要係此事于正月,若正月則王欽若不當與議;欽若議乃寶訓所載,恐未必是欽若,或當移入欽若再秉樞後。)

  以西上閤門使夏守贇都大提舉草場。先是,守贇任崇儀使,與閤門祗候劉承渥、李居中同提點倉場,至是遷秩,故命差降之,仍令承渥等每公事謄申,守贇不得連簽。

  二月癸丑,三司言:「陝西入中糧斛,交鈔併多,富民抑其價直,既賤市之,又稽留之,有害商旅,致入中艱難,須有釐革,用懲其弊。元定百貫交鈔,官給十九千。今請依市所買,每百貫有加擡者,官給十二千;無者官給十一千收市之。」上慮其奪民利,止令權宜行之,不得著為定式。(會要榷易門以為七年二月,今從實錄。據本志亦有不同,當考。)

  甲寅,占城國遣使來貢。

  宗正寺火,有司奉玉牒屬籍置他舍得免,判寺官并坐責黜。令鹽鐵副使段曄擇地營宗正寺,自今判寺官不得攜家屬居之。因詔諸司庫務益嚴火禁。

  詔內侍省選官為太廟宮闈令,歲滿無遺闕者,當與甄奨。

  夔州路轉運使言,黔州西南密州蕃族張聲進遣使貢馬,詔許赴闕。既而又言聲進至南寧州,龍漢侪邀而劫之,遂相讎殺不已。乃降敕書安撫焉。(降敕安撫乃閏六月,今并書。然則張聲進所貢,竟未曾入也。實錄、正史皆以西南密州為南寧州,今姑從會要。按九域志,黔州領羈縻四十九州,獨無密州,當考。)

  京西轉運使陳堯佐【七】議開滑州小河以分水勢,河北轉運使李士衡以為流患魏、博,請罷之。上曰:「各庇所部,非公也。」丙辰,命戶部副使李及、西上閤門使夏守贇視河利害。及等還,言開河便,乃規度自楊村北治之,復開窼河於上游,以泄其壅塞,詔可。

  詔諸科舊舉人宜復場後引試考較,經御試者終場引試考較。

  西蕃首領唃廝囉、立遵、溫逋奇、木羅丹并遣牙吏貢名馬,估其直約錢七百六十萬,詔賜唃廝囉等錦袍、金帶、供帳什物、茶藥有差,凡中金七千兩,他物稱是。

  丁巳,詔禮部貢院官暴得疾者,委監門使臣與無干礙官視其所苦,速令歸第。

  三司借內藏庫錢十五萬貫。

  玉清昭應宮言,太初、明慶殿惟朝命乃建道場,其皇親、近臣許於紫微殿、寶符閣下,餘人止於諸小殿及道官廨宇醮設,從之。

  壬戌,給涇原路籠竿城公用錢歲二十萬。時都鈐轄曹瑋等言,本城民鬻酒歲二百三十萬,請以其羨數給公用,故有是賜。瑋又言,涇原界掌事蕃僧哩碩琳布齊等四人乞賜紫方袍、師號,詔從其請。

  丙寅,以楚王元佐為天策上將軍、興元牧,賜劍履上殿,詔書不名。唐及後唐天策上將軍並開府,時元佐久病,特加箧號,不開府,仍結銜在功臣上。帝謂宰臣曰:「楚王加恩,興元府必遣人來,重於煩擾,宜速止之。」府牧自此始。

  淮南、兩浙民饑。丁卯,遣知制誥陳知微、戶部判官虞部員外郎袁成務等四人分路巡撫,所至按視儲糧闕乏處,規度轉給,因察訪巡檢使臣能否,有弛職者換易以聞。

  增澶州公用錢歲五十萬,從知州靳懷德之請也。上嘗謂王旦曰:「懷德涖官廉勤,不張事勢,河上夫役,躬親巡察,有斂乞者立就眾中區斷,由是下無敢犯。近城小圃,內侍過之,詢灌園者,且云:『舊納蔬州廨,自懷德至即罷。』如此謹畏,可委煩重。」且曰:「懷德經學出身,通方幹濟,年始七十,彌精吏事,誠可奨也。」

  戊辰,詔申禁諸司奏事取進止而疑似兩取指揮者。先是,吏部銓引選人,中書以累有論薦,勘事未行,坐誤入人死罪,準敕原放,命與小處官,銓曹奏取進止。上曰:「此自當從敕處分。」因申明舊敕禁約之。(三月十七日事此據會要,當考。)

  癸酉,親謁玉清昭應宮,幸開寶寺、上清宮祈雨。

  甲戌,令登州於八角鎮海口治官署,以待高麗、女真使者。

  乙亥,詔淮南路廩粟為糜粥以濟饑民。遣兵戍揚、楚、泗、廬、潤五州,州一指揮,警盜也。

  丙子,詔禮部貢院,進士六舉、諸科九舉以上,雖不合格,並許奏名。

  知永興軍、龍圖閣直學士陳堯咨,好以氣凌人【八】,轉運使樂黃目表陳,因求解職,詔不許。己卯,徙堯咨知河南府兼留守司事。上聞堯咨多縱恣不法,詔黃目察之,盡得其實。上不欲窮治,止落職,徙知鄧州。他日,上謂宰相曰:「或言黃目在陝西條約邊事,雖主將亦罕饒假。」王旦曰:「太祖朝邊臣橫恣,或得一儒臣稍振紀綱,便為稱職。」上曰:「近聞外官多事依違,黃目苟能如此,亦可嘉也。然不可過當生事,宜密戒之。」(堯咨徙鄧州【九】乃四月壬申,今并書之。)

  庚辰,大雨,上作甘澤應祈歌賜近臣。

  三月辛卯,中書上羣臣應詔所舉官。上覽之,曰:「皇甫選,人言其好談民政。陳絳,亦聞有吏幹。」王旦等曰:「選好師慕古人,而臨事迂闊,無益於用。絳制策上等,外任有聲,而性多簡倨。」時李永錫亦在舉中,旦等言:「永錫即頃年妄陳封事被黜者。」上因曰:「搢紳之士,多恣毀訾,近日頗協附有位,久則便成朋黨,深宜絕其本源也。」旦等曰:「唐文宗朝,二李各樹朋黨,迭相升黜,晚年自不免禍,職由此也。」

  甲午,上又作諸岳祭告文,皆遣使刻石於廟中。

  丁酉,賜邕州公用錢二十萬,以其地管蠻洞,備犒設也。

  戊戌,趙安仁等上禮部合格人數姓名。上顧謂宰相曰:「今歲舉場,似少謗議。安仁等適對,朕亦以此語之矣。」王旦曰:「條式備具,可守而行,至公無私,其實由此。」

  癸卯,上御崇政殿覆試,多所黜落;又疑所點抹者或未當,命宰相閱視之。旦曰:「考官過為艱難,公在其中矣。」於是得進士蔡齊以下百九十七人,並賜及第,六人同出身。又賜六舉以上特奏名進士七十八人同三禮出身,賜諸科三百六十三人及第、同出身,試將作監主簿,除官如元年之制。齊等既考定,上顧問王旦等曰:「有知姓名者否?」皆曰:「人無知者,真所謂搜求寒俊也【一○】。」

  故事,當賜第,必召其高第數人並見,又參擇其材質可者然後賜第一。時新喻人蕭貫與齊並見,齊儀狀秀偉,舉止端重,上意已屬之。知樞密院寇準又言:「南方下國人不宜冠多士。」齊遂居第一。上喜謂準曰:「得人矣!」特詔金吾給七騶,出兩節傳呼,因以為例。準性自矜,尤惡南人輕巧,既出,謂同列曰:「又與中原奪得一狀元。」齊,膠水人也。

  上之親試進士也,召崇文院檢討馮元講周易泰卦【一一】,元因推言:「君道至尊,臣道至卑,必以誠相感,乃能輔相財成。」上說,特賜五品服。

  甲辰,詔增鎮戎軍公用錢歲二十萬。初,本軍歲給一百三十萬,地當極邊,軍屯頗眾,故增焉。仍賜白金千兩,以備器用。

  又賜鳳翔河中府、青潭州長吏添支錢有差。

  乙巳,詔緣邊諸州士卒為蕃界所部送官者,如實投蕃,即依元敕區斷;若因緣避役,即決隸本指揮名下。從知鎮戎軍李餘懿之請也。

  夏四月辛亥,以殿中侍御史廖安世知太平州。庭試舉人日,安世為封彌官,不時請覲,覬望恩寵,故出之。

  癸丑,召宰相觀書玉宸殿,閱御製皇王、帝霸、五臣等論,遂臨水軒賦詩,各賜衣帶、器幣,吏部尚書王欽若、戶部尚書陳堯叟、刑部尚書馮拯、兵部侍郎趙安仁與焉。

  乙卯,宴近臣於長春殿。鎮定路都部署、步軍副都指揮使、振武節度使王能來朝。故事,節帥陛見必賜宴,掌兵者則不及,至是,特令用藩臣例。有司言能既赴坐,而殿前馬軍帥曹璨等皆當侍立,品秩非便。乃詔璨等悉預坐【一二】,自是掌兵者率以為例。

  令翰林學士陳彭年以趙安仁等知貢舉起請事件著於式。

  詔陝西緣邊鎮寨都監、監押、寨主,知蕃兵侵寇熟戶,即時部兵策應,違者重行朝典。

  先是,懷、衛、濱州以部內官屬少進士登科者,因聚數州進士都試之。乃詔自今諸州發解,如乏試官,宜令轉運司選鄰州官充,不得移舉人就他州併試。

  丙辰,詔知荊南馬亮發潭州虎翼軍五百人屯鼎州,俟辰州有警則往赴之,以辰州言溪蠻擾動故也。於是知辰州張綸請入陳利害,加兵翦除,亮亦請濟師。王旦曰:「此蠻賊之小者,不足以煩天誅,但當備禦剽竊,勿使得至境上,杜其無厭之求,即安靜矣。」上曰:「觀綸此奏,必能撫綏,深入之議,特須裁制,不可行也。」(十二月乙酉,命東染院使、平州刺史曹克明知辰州,或移此段於彼。)

  戊午,丁謂言會靈觀頌記,望賜御製御書,從之。

  邠寧副都部署王守斌,言西界蕃部指揮使浪梅娘、麻孟桑二人投環州歸順。詔先有熟戶蕃部逃亡為西界所納者,可移牒追取,俟其遣還,乃以浪梅娘等付之。

  辛酉,賜宰相御製良臣、正臣、忠臣、姦臣、權臣論。

  壬戌,以樞密使、同平章事寇準為武勝軍節度、同平章事。

  先是,準惡三司使林特之姦邪,數與忿爭。特以河北歲輸絹闕,督之甚急。準頗右轉運使李士衡而沮特,且言在魏時嘗進河北絹五萬而三司不納,以至闕供,請劾主吏以下。上勉從其請,而用赦釋之,蓋京師歲費絹百萬,而準所助才五萬而已。準又以三司放駞坊軍士不俟給裝錢為特過。特方有寵,上不悅,謂王旦等曰:「準年高,屢更事,朕意其必能改前非,今觀所為,似更甚於疇昔。」旦等曰:「準好人懷惠,又欲人畏威,皆大臣所當避,而準乃以為己任,此其所短也。非至仁之主,孰能全之!」準之未為樞密使也,旦嘗得疾,久不愈,上命肩輿入禁中,使其子雍與直省吏扶之,見於便殿,勞問數四,因曰:「卿今疾亟,萬一有不諱,使朕以天下事付之誰乎?」旦謝曰:「知臣莫如君,惟明主擇之。」再三問,不對。上曰:「張詠何如?」不對,又問:「馬亮何如?」不對,上曰:「試以意言之【一三】。」旦強起舉笏曰:「以臣之愚,莫若寇準。」上憮然有間曰:「準性剛褊,卿更思其次。」旦曰:「他人,臣所不知也。臣病困,不任久侍。」遂辭退。

  及準為樞密使,中書有事關送樞密院,礙詔格,準即以聞。上謂旦曰:「中書行事如此,施之四方,奚所取則。」旦拜謝曰:「此實臣等過也。」中書吏既坐罰,樞密院吏皇恐,告準曰:「中書、樞密院日有相干,舊例止令諸房改易,不期奏白而使宰相謝罪。」既而樞密院有事送中書,亦礙詔格,吏得之,欣然呈之旦,旦令卻送與樞密院。吏白準,準大臱,翌日,謂旦曰:「王同年大度如此耶?」旦不答。

  旦每見上必稱準之才,而準數短之。一日,上謂旦曰:「卿雖談其美,彼專道卿惡。」旦謝曰:「理固當然。臣在相位久,政事闕失必多,準對陛下無所隱,益見其忠直,此臣所以重準也。」上由是愈賢旦。

  及準自知當罷,使人私於旦,求為使相,旦大驚曰:「使相豈可求耶?且吾不受私請。」準深恨之。既而上問旦:「準罷,當為何官?」旦曰:「準未三十,已蒙先帝擢置二府,且有才望,若與使相,令處方面,其風采亦足為朝廷之光也。」及制出,準入見,泣涕曰:「非陛下知臣,何以至是!」上具道旦所以薦準者,準始媿歎,出語人曰:「王同年器識,非準所可測也?」(司馬光記旦薦準事,以為旦將卒時,且云時張詠、馬亮皆為尚書。按詠死于祥符八年八月,亮時但為工部侍郎,雖旦卒時亮亦未為尚書也,果問詠,即當在八年以前準未使樞密時,準所以得使樞密,則由旦此薦也。其後復入中書,則距旦之卒幾三年矣。記云旦沒歲餘,上卒用準,蓋誤爾。準使樞密由旦此薦,則問張詠固當前此,若前此,則馬亮方為給事中、知洪州,上未必有意擢置兩府,恐不當遽問,或問他人,而藍元震聽聞不審,司馬光亦姑記之乎?事皆參差不合,然旦扶病入對,上問張詠及旦薦準,必不誣也,但決非臨卒時爾,今輒附見。準罷樞密時,更須詳考之。所載馬亮亦仍其舊。司馬光記旦入對延和殿,按延和殿本承明殿,祥符七年始建,景祐元年改名,當時未有延和殿也,今止稱便殿。本傳云旦將罷相,獨對滋福殿,令左右掖扶而升,薦賢士大夫十數人。自此以前,未嘗云旦得獨對也。今輒以薦準事為準未使樞密時者,旦素體羸多疾,其扶掖入見,恐不但將罷相乃如此爾。若將罷相,乃得獨對,則與司馬光所記差同。但張詠沒既數年,上不應更以為問也。且殿名滋福,不名延和,豈旦亦嘗獨對承明,不止滋福耶?據實錄、本紀,則天禧元年六月,旦兩得召對,一在崇政殿,一在滋福殿,而本傳不備載,則承明獨對,本傳固不書,而本紀、實錄亦有所脫略,未可知也。承明獨薦準,滋福所薦又十數人,疑實兩事,要不敢決。然上問張詠及旦薦準,藍元震所聞,決不誣。顧時之先後有可疑,并問馬亮,亦所不曉爾。)

  以吏部尚書王欽若、戶部尚書陳堯叟並為樞密使、同平章事。

  令緣邊知州軍、巡檢,月往諸軍營宇巡教。

  增絳州公使錢歲五十萬,從知州錢惟濟之請也。

  甲子,上謂王旦曰:「上封者言中書不言事,罕接賓客,政令頗稽滯。」旦等曰:「中書當言者,惟進賢退不肖、四方邊奏、郡縣水旱、官吏能否、刑法枉直。此數事,日奉德音,動遵睿旨,外人不知者,是臣等無漏言也。罕接賓客,誠亦有之【一四】。如轉運使副、提點刑獄、邊要藩郡守臣及非次將命羣臣,陛辭之後,未嘗不見。或齎到劄子者,觀其所述,可以詳悉,洎復詢問,即涉徼求。大約中書庶事,動守程式,不敢隨意增損,行遣疾徐,日有奏籍,然思慮不至,事或有未便,未免重煩聖斷,是臣等過也。」皆再拜,上慰諭之。(王珪會要以此事繫之三年十月,今不取。)

  上又謂旦等曰:「朕每有所聞,於中書無隱,必宣示之。而臣僚言事,多請不付中書,恐貽怨責,然或漏露,何也?」王旦曰:「臣等每奉德音,或有所施行【一五】,至視事閣中,盡屏左右,親錄進止,授本房吏,外無知者。或慮舍人草詞,筆吏謄本之故,當益戒令嚴密。然朝廷命官,如轉運使副、三司判官之類,不出藩郡知州久經事務者,外人或能預料,十得五六,苟與擬議符合【一六】,則無所逃謗。」上曰:「此事不免有之,但心存至公,亦無所害。朕孜孜博訪,欲在位盡公,致天下久安,無他意也。」

  乙丑,兵部侍郎趙安仁兼宗正卿權判都省,改判宗正寺。朝廷以陵廟事重,司宗者位卑不稱,故有是命。

  丙寅,詔曰:「自我京畿,達於淮、泗,倉庾相望,轉輸至多。若無增損之欺,寧有羨餘之積。俾均出納,以便公私。應裝納倉牔之處,及在京諸倉監官等,並須均平受納【一七】,不得侵削。所收羨剩,並不理為勞績【一八】。但一界幹集,別無逋負,即依元敕施行。」先是,監百萬倉、國子博士夏侯晟等,收到出剩,乞行酬奨。有司以咸平中條制【一九】,凡倉庾所收出剩,不為勞績。至是,申明之。(晟,嶠子。)

  戊辰,昭德軍節度使、信都安簡王德彞卒。德彞娶王顯孫,既納采,而女未歸也。上疑其禮,以問翰林學士陳彭年,彭年曰:「按禮娶女有吉日,而女死壻,服齊衰而弔,既葬而除之。今請女服斬衰於室,既葬或攢而除之。」上然之。

  詔忠州彭文綰自今歲賜錦袍,又賜下溪州刺史彭儒猛奨詔,以辰州言其捕獲蠻寇故也。

  己巳,賜戎瀘州、富順監聖惠方各一部,以其地多瘴疫也。

  辛未,以監察御史李仲容為右司諫、直史館。上之親試進士也,內出詩、賦、論題,先令考官析其義,仲容所對頗詳備,上嘉之,特命中書召試而有此授焉【二○】。

  壬申,榮王元儼宮火,自三鼓至翌日亭午乃止,延燒內藏左藏庫、朝元門、崇文院、祕閣。

  是日,上為信都郡王德彞制服發哀,羣臣進名奉慰,不及成禮,王旦等請對於內東門之便殿,上曰:「祖宗所積,朕不敢妄費,一朝殆盡,誠可惜也。」旦等曰:「陛下富有天下,財貨不足憂,慮政令賞罰,有所不當耳。臣等備位宰輔,天災如此,謹當罷斥。竊聞主藏者收救錢帛,諸班軍校皆戮力爭前,人百其勇。」上曰:「朕所憂者惟軍儲爾,錢帛所傷不多,至於大禮賞給,亦可以漸致,若軍儲不足,須至累民,此朕所甚憂也。」遂下詔罪己,令文武百官上封論事,無或隱蔽。

  命參知政事丁謂為大內修葺使,殿前都指揮使曹璨、馬軍指揮使張旻、入內都知秦翰同管句修葺公事。

  賜救火諸軍、親事官緡錢。

  戊寅,以比部員外郎、判三司都磨勘司王膺通判道州。膺準詔言事,辭理荒謬,有乖詔意,故出之。(王膺,當考。)

  五月辛巳朔,刑部員外郎、兼侍御史知篮事王隨言:「準詔劾榮王元儼宮遺火事,本元儼侍婢韓盜賣金器,恐事發,遂縱火。其知情干連人悉具以聞。」詔韓氏斷手足,令眾三日,凌遲處死,知情人處斬,餘並等第決配。先是,當死者甚眾,王旦獨請對,言曰:「始失火時,陛下以罪己詔天下,而臣等皆上章待罪。今乃過為殺戮,恐失前詔意也。且火雖有跡,寧知非天譴邪!」上欣然納之,由是減死者幾百輩。(當失火時,固已知自榮王宮矣。命官勘劾,事理當然,非因大臣建議也。旦所以諫,蓋慮緣坐者眾,或及無辜爾。若云不宜罪人,則恐失實。歐陽修神道碑乃由旦子素遺行錄略加刪潤耳,今取參考,稍易其辭。)

  秦翰言內臣端午時服,望權住給賜,從之。

  壬午,安靜、武信軍節度使榮王元儼奪武信節度使,降封端王,出居故駙馬都尉石保吉第;記室參軍崔昈坐輔導無狀,亦責官。

  詔西來回紇齎碙砂,係禁物,並釋其罪,以蕃部未知條約故也。

  禁緣邊人收市夏州貢奉使所乘馬。

  癸未,詔罷貢舉一年。

  中書門下、樞密院請罷給月俸,不許,又請罷賜端午時服,許之。

  甲申,命寇準知河南府、兼西京留守司事。

  乙酉,上幸東華、祥符、左銀臺、昇龍等門及朝元殿,賜役工緡錢。

  占城國王遣使波輪訶羅帝來貢,訶羅帝自言有弟陶珠,頃為交州所掠,押馴象赴闕,今幸得見,欲攜以還蕃,許之,仍賜陶珠衣幣、裝錢。

  辛卯,河北轉運使李士衡等,言管內諸軍準備支用外,有錢四十萬貫、紬五千匹【二一】、絲三千兩、布二十萬匹,請悉以上供。優詔箧之,其錢帛令本路貯積,勿更輦致。

  壬辰,詔於右掖門外創崇文外院,別置三館書庫。時宮城申嚴火禁甚峻,上以羣臣更直寓宿,寒沍之月,飲食非便,乃命翰林學士陳彭年檢唐故事而修復之。

  廢內侍省黃門,其高班內品改為前殿祗候高班內品。

  癸巳,上御崇政殿親慮繫囚,死罪情輕者貸之。

  以瀛州團練使李延渥為右領衛大將軍、演州團練使,棣州團練使陳直為右監門衛將軍、誠州團練使,皆久病騳官無狀故也。

  詔自宮禁迨臣庶之家,一切服玩皆不得以金為飾,嚴其科禁。自是遂絕。(王稱東都事略:詔宗室、皇親及外廷臣庶之家,不得以銷金、戧金、金線之類為衣服器用【二二】。)

  知制誥錢惟演獻其父所賜禮賢宅,優詔奨之,賜惟演錢五十萬【二三】,令均給六房,仍各賜宅一區。

  乙未,西涼府厮鐸督遣使來貢。

  詔契丹國信物舊用金為飾者,並易以錦繡。

  己亥,詔:「近禁銷金,慮北境人至榷場,未知條式,或賣違禁物,與近邊商旅貿易。宜令知雄州李允則以意諭北境,仍錄所降詔付之。」

  庚子,放宮人一百八十四人。

  壬寅,中書門下請以庫藏燻損匹帛、雜物給所請月俸及衣賜,五分折支。文武百官學士而下相繼拜章以請,詔不許,章再上,乃許之。

  甲辰,妖人谷隱黥面配瓊州牢城,遇赦不還;靳重榮汀州;靳有方沙門島。仍以詔諭解州民庶,自今無得傳習隱術。隱先坐罪編管解州,因用妖術惑眾,重榮師事之,有方嘗紿取隱資財甚眾,至是,付御史鞫劾而謫焉。

  丁未,禮儀院詳定:「自今大禮,皇帝位褥依舊例及別敕用紅紫羅外,其非時詣宮觀、寺院焚香,並用黃紬褥。羣臣行事齋醮、宴設、謝恩、拜表、並用紫紬褥。永為定式。」

  先是,儀鸞司乞改製錦褥,上謂三司使林特曰:「朕內庭未嘗踐錦繡,此褥止外庭篮用,殊無愛惜。自今當詔禮官止用黃紬、紫紬褥可也。」因言:「儀鸞司什物,如道場中錦繡供具,本奉真聖,而掌事者輒自取用,或至踐履。衛紹欽嘗掌儀鸞,一夕,朕聞外黃門語喧,乃私取錦褥,為紹欽奪去。又魏昭易掌御厨,內侍數移換食,而昭易執不與。雖小事,當官執守,亦大不易。國家一毫之用,盡出於民,典司者能各惜費,乃是薄賦之原也。」

  詔江、淮、兩浙駐泊及巡檢兵士,並遣習水者往,以舊兵不習水,難使捕寇故也。

  六月,己酉朔,日有食之。

  詔自今吏部選人有罪犯者,銓司未得定入官資敘,並具考第及所犯取旨。先是,銓司請今後曾經追停人再理考限及格乃得入令錄。上曰:「如是,則沈滯者眾矣。朕近見一選人,淳化中及第,二十餘年無公私事故,至今未及十考。由是而言,不宜更加考數。」因條約之。(會要六月一日事。)

  壬子,丁謂言修葺大內諸殿畢功。

  癸亥,詔弓弩院所造戎器,用金飾者,以他物代之。

  白波發運判官林濰,請自今開浚汴口,令有司先事以聞,朝廷遣官祭告,從之。濰,特之子也。又詔自今汴水汎漲,踰七尺五寸,即發軍士三千人防守河隄。又遣內臣分掌京城門鑰,如汴水汎漲,防河軍士至彼,並即開關點閱放過。

  甲子,改乾元門曰正陽門,朝元殿曰天安殿,日華、月華門曰左、右太和門。又避太宗舊名,改含光殿曰會慶殿,天光門曰太寧門。

  乙丑,新授杭州觀察推官朱昌符等四百六十人入謝。上顧謂輔臣曰:「其中才不才,未可盡知。」王旦等曰:「選眾拔士,十得二三,亦為多矣。然遭逢盛時,登此科級,儻才行兼全,則亨途何遠。」因言昌符即台符之弟。上曰:「台符有文學,其著述可采。」甚嗟念之。

  給事中、知荊南馬亮言:「竊見天下庶官職田,過為優厚,請三二年間權住支給,聊助經費。臣今歲所得米麥四百二十餘石,已牒本府納官訖。」詔奨之。

  辛未,令諸州以御製七條刻石,從夔州路轉運使陝人臧奎之請也。

  注 釋

  【一】坊市民庶悉集宮門外「庶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建玉清昭應宮補。

  【二】緣河江淮兩浙民田經水災者同上書於「淮」下均有「南」字。

  【三】內客省使「客」原作「侍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改。

  【四】專與轉運副使「副使」原作「使副」,據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三乙正。

  【五】令封彌印官封所試卷付之「彌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補。

  【六】茹甘菊柏葉果實井泉「井泉」原作「甘泉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
  【七】京西轉運使陳堯佐「陳堯佐」原作「陳堯叟」,據本書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五月壬辰編、宋會要方域一四之六改。按東都事略卷四四、宋史卷二八四本傳,堯佐曾兩任京西轉運,本編此處作「堯佐」為是。

  【八】好以氣凌人「人」字原闕,據續通鑑卷三二補。按東都事略卷四四陳堯咨傳謂其「數以氣凌轉運使樂黃目,黃目不能堪,請徙它路以避之。」宋史卷二八四本傳所載同。

  【九】堯咨徙鄧州「州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補。

  【一○】真所謂搜求寒俊也「寒俊」原作「寒畯」,「寒畯」在此亦通。按各本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、續通鑑卷三二均作「寒俊」,今據改回。

  【一一】召崇文院檢討馮元講周易泰卦「崇文院」原作「崇文館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四馮元傳改。

  【一二】乃詔璨等悉預坐「預」原作「與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改。

  【一三】試以意言之「意」上原有「卿」字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、編年錄卷三刪。

  【一四】誠亦有之「有」原作「如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之七三改。

  【一五】或有所施行「所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補。

  【一六】苟與擬議符合「與」原作「能」,據同上書改。

  【一七】並須均平受納「均」原作「兩」,據宋會要食貨六二之六改。

  【一八】並不理為勞績「並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補。

  【一九】有司以咸平中條制「中」字原脫,據同上書補。

  【二○】特命中書召試而有此授焉「此」字原脫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補。

  【二一】紬五千匹「千」原作「十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、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改。

  【二二】不得以銷金戧金金線之類為衣服器用「以」、「器」二字原脫,據編年綱目卷八、東都事略卷四真宗紀補。

  【二三】賜惟演錢五十萬「十」原作「千」,據宋本、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二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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