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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二百二十七 熙寧四年(辛亥,1071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神宗熙寧四年十月盡其月

  冬十月壬子朔,中書言:「選人每因恩赦例與放選,以致奏補初仕之人年二十五以上試詩一首,方許注官,猶為無取。其間有才能者,須俟及年,頗為淹滯。中才以下亦未嘗試其所能,使之釐務,往往廢職,及銓曹合注官人【一】,例須試判三道,因循積獘,遂成虛文。今欲應得替合守選人,歲限二月八日以前流內銓投狀,試斷案二道,或律令大義五道,或議三道,差官同銓曹主判官撰式同考試,第為三等,申中書。上等免選注官,入優等者依判超例升資【二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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