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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三百三十四 元豐六年(癸亥,1038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神宗元豐六年三月盡是年四月

  三月丙子朔,詔河北轉運判官呂大忠罰銅三十斤,以黃河溢,不即救護也。

  詔權發遣陝西路轉運使、通直郎李察,權發遣京東路轉運副使、朝奉郎吴居厚各遷一官,以措置鹽事有勞也。京東轉運司言:「比較本路及河北賣鹽場,自行新法,已及一年半,凡收息錢三十六萬緡。」故有是命。(三年六月二十五日,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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