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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四百五十一 元祐五年(庚午,1090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简体

起哲宗元祐五年十一月己丑盡其月

十一月己丑,刑部言:「商賈許由海道往外蕃興販,并具入船物貨名數、所詣去處,申所在州,仍召本土有物力戶三人委保不夾帶兵器【一】,(按蘇軾集引元祐編敕作:「仍召本土有物力戶三人【二】,委保物貨內不夾帶兵器。」)若違禁以堪充造軍器物,并不越過所禁地分。州為驗實,牒送願發舶州置簿鈔上,仍給公據聽行,回日許於合發舶州住舶,公據納市舶司。即不請公據而擅乘船自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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