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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四百六十二 元祐六年(辛未,1091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哲宗元祐六年七月庚午盡其月

  七月庚午,三省、樞密院言:「通判沅州賀瑋奏請,本州蠻漢雜居,相犯則漢人獨被真刑,而歸明人止從罰贖,實於人情未便。乞將沅州、誠州蠻漢人相犯,立定年限,從法律斷罪。下本路轉運、提刑、鈐轄司,相度到沅州歸明人,除附近城寨處及與漢人雜居處,若有相犯,或自相侵,合依律令敕外,有渠陽寨歸明人并去城寨至遠蠻人,依沅州一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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