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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四百二十八 元祐四年(己巳,1089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哲宗元祐四年五月甲午盡其月

  五月甲午,尚書省言:「保甲出身補借差以上,初該磨勘,已降指揮用舉主,或無,即展二年磨勘;如已曾磨勘,改轉準此。其補授殿侍或軍大將之類,即未有該說。」詔候至借差以上該磨勘日,並依借差初該法。

  三省言:「太中大夫已上奏舉到知州,見在部人數甚多,蓋為每歲令舉,致差注不行;及經明行修人,係每遇科場奏舉。」詔:「今後並遇降詔方許奏舉,所有歲舉知州人及每遇科場奏舉經明行修指揮,並不施行。」(實錄刪修本文,頗失事實,今存本文。)

  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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