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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四百十二 元祐三年(戊辰,1088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哲宗元祐三年六月盡是年七月

  六月丙子朔,詔:「鄉戶衙前役滿未有人替者,依募法支顧錢。如願投募者聽,仍免本戶身役;不願投募者,速召人替。」

  吏部言:「熙寧敕,知州、通判,川、廣以二年為滿。元豐敕,川、廣以三十月。元祐敕,知州、通判並以三十月為任,即不分川、廣。請川、廣知州、通判,除有專法指定及酬奨外,不論見任、新差官,並二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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