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学宝典
当前位置:汉程网 >国学 >续资治通鉴长编 >查看详情

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四百十九 元祐三年(戊辰,1088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哲宗元祐三年閏十二月癸卯盡是月丁卯

  閏十二月癸卯朔,尚書省言:「未行官制以前,凡定功賞之類,皆自朝廷詳酌,自行官制,先從六曹用例擬定。其一事數例,輕重不同,合具例取裁,事與例等,不當輒加增損。若不務審察事理,較量重輕,惟從減損,或功狀微小,輒引優例,亦當分別事理輕重及已未施行,等第立法。今以舊條例增修,凡事與例同而輒增損漏落者杖八十,內事理重,已施行者徒二年,如數例重輕不同或無例而比類他例者,並具例勘當擬定奏裁。」從之,仍增三省、樞密院相干事,並同取旨。詔頒元祐敕令格式。

  遷

点击展开查看全文

四库全书

更多>

国学汉语

  • 字典
  • 康熙字词
  • 说文解字
  • 词典
  • 成语
  • 小说
  • 名著
  • 故事
  • 谜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