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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四百十五 元祐三年(戊辰,1088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哲宗元祐三年九月盡其月

  冬十月癸酉朔,尚書省言:「刑部令諸奏獄格雖該載,而情罪有輕重者,附格增損。按兵民當從本部增損外,其郡吏有罪,恐非有司所敢專,合令取裁。」從之。

  甲戌,詔韓絳墓碑賜「忠弼」為額。

  刑部言:「按未行元祐新敕前,依元豐舊敕緣坐編管人放從便,其王沖賊徒妻子父母及同居期以上親,朝廷令依重法地分劫盜特旨編管,當具奏裁。」詔王沖賊徒黨家屬仍舊編管【一】,其未行新敕前,重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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