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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四百五 元祐二年(丁卯,1087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哲宗元祐二年九月盡其月

  九月庚戌朔,刑部大理寺言:「應限奏獄二百紙已上為大事,十二日;十紙已上為中事,九日;不滿十紙為小事,四日。在京、八路:大事十日,中事五日,小事三日。臺、察并刑部等處舉劾諸處約法狀,並十三日;三省、樞密院再送各減半,有故量展不得過五日。又公案二百紙已上為大事,限三十五日:斷二十四日,議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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