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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·卷四百三十二 元祐四年(己巳,1089)

宋朝 续资治通鉴长编 李焘 著

起哲宗元祐四年八月甲寅盡其月

  八月甲寅,詔:「應乞致仕而不願轉官者,受敕後,本州二百日內取索陳乞文狀,保明受敕之實,繳進奏聞。如遞鋪違滯,致出條限者,更展五分日限。限滿不到而亡歿,委所屬保明詣實,當與推恩。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諸司使,許本宗有服親一人蔭補恩澤;橫行、諸司副使見有身自蔭補人【一】,及內殿承制、崇班、閤門祗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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