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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陆氏家制》·陆氏家制

宋朝 陆氏家制 陆九韶 著

陆氏家制﹝宋﹞陆九韶撰

  

  居家正本上

  古者,民生八岁入小学,学礼乐射御书数。至十五岁,则各因其材而归之四民,故为农工商贾者亦得入小学,七年而后就其业。其秀异者入大学而为士。民之德行,凡小学大学之所教,俱不在言语文字,故民皆有实行而无诈伪。自井田废坏,民无所养,幼者无小学之教,长者无大学之师,有国者设科取士。其始也,投名自荐,其终也,糊名考校。礼义亷耻絶灭尽矣。学校之养士,非养之也,贼夫人之子也。父母之教子,非教之也,是驱而入争夺倾险之域也。愚谓人之爱子,但当教之以孝弟忠信,所读之书先须六经语孟,通晓大义,明父母君臣夫妇兄弟朋友之节,知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,以事父母,以和兄弟,以睦族党,以交朋友,以接邻里,使不得罪于尊卑上下之际次。读诸史以知历代兴衰,究观皇帝王霸与秦汉以来为国者规模措置之方。此皆非难事,功效逐日可见,惟患不为耳。世之教子者不知务此,惟教以科举之业,志在于荐举登科,难莫难于此者。试观一县之闲应举者几人,而与荐者有几?至于及第,尤其希罕。盖是有命,非偶然也。此孟子所谓求在外者得之有命是也。至于止欲通经知古今修身,为孝弟忠信之人,特恐人不为耳。此孟子所谓求则得之求在我者也。此有何难,而人不为耶?况既通经知古今,而欲应今之科举,亦无难者。若命应仕宦,必得之矣。而又道德仁义在我,以之事君临民,皆合义理,岂不荣哉!

  居家正本下

  人孰不爱家爱身爱子孙?然鲜克明爱之之道,故终焉适以损之。请试言其略:一家之事,贵于安宁和睦悠久也,其道在于孝弟谦逊,重仁义而轻名利夫!然后安宁和睦,可得而享也。今则不然,所谓谦逊仁义之道,口未尝言之,朝夕之所从事者,名利也;寝食之所思惟者,名利也;相聚而讲究者,取名利之方也。言及于名利,则津津然有喜色;言及于孝弟仁义,则淡然无味,惟思卧;幸其时数之遇,则跃跃以喜;小有沮意,则躁闷若无所容与,镬汤炉炭无异。如其时数不遇,则朝夕忧煎,怨天尤人,至于父子相夷,兄弟叛散,良可悯也!岂非爱之适以损之乎?夫谋利而遂者不百一,谋名而遂者不千一。今处世不能百年,而乃徼幸于不百一不千一之事,岂不痴甚矣哉?就使遂志,临政不明仁义之道,亦何足为门户之光耶?愚深思熟虑之日久矣,而不敢出诸口。今老矣,恐一旦先朝露而灭,不得与乡曲父兄子弟语及,于此怀不满之意,于冥冥之中无益也。故辄冒言之,幸垂听而择焉。夫事有本末,知愚贤不肖者本也,贫富贵贱者末也。得其本则末随,趋其末则本末俱废。此理之必然也。何谓得其本则末随?今行孝弟,本仁义则为贤为知,贤知之人,众所尊仰。虽箪瓢为奉,陋巷为居,已固有以自乐,而人不敢以贫贱而轻之,岂非得其本而末自随乎?夫慕爵位,贪财利,则非贤非知,非贤非知之人,人所鄙贱,虽纡青紫,怀金玉,其胸襟未必通哓义理,亦无以自乐,而人莫不鄙贱之。岂非趋其末而本末俱废乎?况贫富贵贱,自有定分。富贵未必得,则将陨获而无以自处矣。斯言往往招人怒骂,然愚谓或有信之者,其为益不细,虽怒骂有所不恤也。况相信者稍众,则贤才自此而盛,又非小补矣!

  居家制用上

  古之为国者,冢宰制国用,必于岁之杪,五榖皆入,然后制国用。用之大小,视年之丰耗。三年耕,必有一年之食。九年耕,必有三年之食。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,虽有凶旱水溢,民无菜色。国既若是,家亦宜然。故凡家有田畴,足以瞻给者,亦当量入而为出,然后用度有凖,丰俭得中,怨讟不生,子孙可守。今以田畴所收,除租税及种盖粪治之外,所有若干,以十分均之,留三分为水旱不测之备。

  专存米榖,不可变易银钱轻货,但当逐年增置仓廪。

  一分为祭祀之用,祭祀谓先祖中溜社稷之神。

  六分分十二月之用,闰月则分作十三月之用。

  取一月合用之数,约为三十分,日用其一。茶饭鱼肉,宾客酒浆,子孙纸笔,先生束修,干事奴仆等,皆取诸其间。

  可余而不可尽,用至七分,为得中。不及五分,为太啬。盖于所余太多,则家益富,不至僭侈无度,而入于罪戾矣。

  其所余者,别置簿收管,以为伏腊裘葛修葺墙屋医药宾客吊丧问疾时节馈送。又有余,则以周给邻族之贫弱者,贤士之穷困者,佃人之饥寒者,过往之无聊者,毋以妄施僧道。盖僧道本是蠧民,况今之僧道,无不丰足。施之适足以济其嗜欲,长其过恶,而费农夫血汗勤劳所得之物,未必不增吾冥罪,果何福之有哉?其田畴不多,日用不能有余,则一味节啬,裘葛取诸蚕绩,墙屋取诸畜养,杂种蔬果皆以助用,不可侵过次日之物。一日侵过,无时可补,则便有破家之渐,当谨戒之!其有田少而用广者,但当清心俭素,经营足食之路,于接待宾客吊丧问疾时节馈送聚会饮食之事,一切不讲,免致干求亲旧,以滋过失责望,故素以生怨尤,负讳通借,以招耻辱。家居如此,方为称宜,而远吝侈之咎。积是成俗,岂惟一家不忧水旱天灾,虽一县一郡通天下皆无忧矣!其利岂不博哉!

  居家制用下

  居家之病有七,曰呼,曰游,曰饮食,曰土木,曰争讼,曰玩好,曰惰慢。有一于此,皆能破家。其次贫薄而务周旋,丰余而尚鄙啬,事虽不同,其终之害,或无以异,但在迟速之间耳。夫丰余而不用者,宜若无害也,然已既丰余,则人望以周济。今乃恝然,必失人之情。既失人之情,则人不佑之,惟恐其无隙。苟有隙可乘,则争媒蘖之,虽其子孙,亦怀不满之意。一旦入手,若决堤破防矣。前所言存留十之三者,为丰余之多者制也。苟所余不能三分,则存二分亦可。又不能二分,则存一分亦可。又不能一分,则宜樽节用度,以存赢余,然后家可长久。不然一旦有意外之事,必遂破家矣。

  记曰:丧用三年之仂。注谓仂,什一也。计今所存留三分之数,丧葬所费,其丰约之节,当以此为凖。余谓人家婚礼,当视丧礼所费,则丰约亦似得中。其有贫者,岂复可立凖则?所谓敛手足形,还葬而无椁,人岂有非之者?则婚礼亦宜俱无所费,所谓迨其谓之是矣。

  前所谓一切不讲者,非絶其事也。谓不能以货财为礼耳。如吊丧则以先往后罢为助,宾客则樵苏供爨清谈而已。至如奉亲,最急也,啜菽饮水,尽其欢,斯谓之孝;祭祀,最严也,蔬食菜羹,足以致其敬。凡事皆然。则人固不我责,而我亦何歉哉!如此,则礼不废而财不匮矣。前所言以其六分为十二月之用,以一月合用之数约为三十分者,非谓必于其日用尽,但约见每月每日之大槩,其间用度,自为赢缩,惟是不可先次侵过,恐难追补。宜先余而后用,以无贻鄙啬之讥。世皆谓用度有何穷尽?盖是未尝立法,所以丰俭皆无准则。好丰者妄用以破家,好俭者多藏以敛怨,无法可依,必至于此。愚今考古经国之制,为居家之法,随赀产之多寡,制用度之丰俭。合用万钱者,用万钱不谓之侈;合用百钱者,用百钱不谓之吝,是取中可久之制也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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