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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後漢紀校注》·後漢孝質皇帝紀卷第二十

晉朝 後漢紀校注 袁宏 周天游校注 著

元嘉元年〔一〕(乙酉、一四五)

  〔一〕 按范書沖帝紀及通鑑均作「永嘉」,「元嘉」乃漢桓帝年號,故通鑑考異曰「袁紀作『元嘉』誤」。然錢大昕三史拾遺曰:「史繩祖學齊佔畢,記淳熙二年邛州蒲江縣上乘院僧,闢地得古竁,封石有文二十九字云:『永憙元年二月十二日,蜀郡臨邛漢安鄉安定里公乘校官掾王幽字珍儒。』繩祖大父勤齋先生子堅跋之。略云:永憙之號,不見于史漢,沖帝即位改元,史傳相承,以為永嘉,憙嘉文字易亂,一年而改,見於它文者幾希,非此刻出於今日,孰知沖帝永嘉之為永憙也。」王先謙曰:「按左雄傳中,有『迄於永憙,察選清平』之文,則永嘉者,永憙之誤也。」標點本范書據集解引錢說及惠棟說改「永嘉」為「永憙」。按左雄傳之文,一作「永憙」,一作「永嘉」。又太平御覽卷九二引東觀記亦作「永嘉」,袁紀又作「嘉」。於文獻中「永憙」僅一見,焉知非誤?且石刻多有誤刻,又系孤證,亦不可盡信。故袁紀「元嘉」實為「永嘉」之誤,錄「永憙」說以存疑。

  春正月戊戌,帝崩于玉堂。

  是時徐、揚州盜賊起,太后畏懼,欲徵諸國王侯到乃發喪。太尉李固曰:「帝雖幼弱,乃天下之君也。今日崩亡,百神感動,豈有臣子反共掩匿不舉哀耶?昔始皇崩于沙丘,胡亥、趙高隱而不發,詐定璽書,以賜扶蘇,斂裹尸,載鮑魚二千餘里。近安帝崩於葉,阿母王聖、耿珍、閻顯等遂倍濟陰,更議平原,載尸驅馳,還宮乃發。北鄉侯薨,閻后兄弟及江京等亦共隱秘,卒有孫程手刃之變。三主崩沒,臣子掩蓋,日不移晷,旋受大禍,此天下之至忌,不可之至者也。」太后從之,即暮發喪。

  時清河王{艹秝}年二十餘,最有名德,大臣歸心。固意欲立,謂冀曰:「今當立帝,宜擇長年明德,付以政事。願將軍審詳大計,陳平、周勃之引代王〔一〕,霍光、安世之立宣帝,可以為法。」

  〔一〕 代王,文帝也,初為代王。

  初,章帝生千乘貞王伉,伉生樂安夷王胡〔一〕,胡生嗣王鴻,〔二〕鴻生建平侯續〔三〕。梁冀欲立幼主而專其權,與太后定策禁中,丙寅詔曰〔四〕:「先帝早棄天下,胤嗣幼沖,何悟倉卒,仍遭不造。惟太后定之,考人神之誠,唯建平侯續幼而岐嶷,師傅不煩,年已八歲,克昌化之形於體貌。春秋之義,『為人後者為之子』〔五〕,其以續為孝順皇帝嗣。」使〔冀〕(使)持節迎續於都亭〔六〕。是日即皇帝位,太后臨朝。於是{艹秝}罷歸國。

  〔一〕 按范書「胡」作「伏胡」,是。

  〔二〕 鈕永建曰:「范紀作勃海孝王鴻。太平御覽九十二引東觀記亦作勃海王。按章帝八王傳樂安夷王子鴻嗣。質帝立,梁太后下詔,以樂安國土卑溼,租委鮮簿,改鴻封勃海王。據此則鴻為渤海王在質帝既立之後。此紀作嗣王是。」

  〔三〕 范書質帝紀及御覽卷九二引東觀記均作「纘」,袁紀誤。今存此異文。

  〔四〕 范書質帝紀作「丙辰」。按是月癸巳朔,無丙寅,袁紀誤。

  〔五〕 見成公十五年公羊傳。

  〔六〕 「使使」黃本作「使帝」,皆誤。按范書質帝紀作「使冀」,據改。

  太尉固言於太后曰:「今東面有事〔一〕,役費方興,新有獻陵之役〔二〕,百姓疲矣。大行皇帝尚幼,可於憲陵塋中造陵,依康陵之制,三分減一,以舒人力。」從之。太后以頻遭大憂,政之大小,悉委冢宰,是以固得盡心,多所匡正。數與梁冀違忤,由是疏之。

  〔一〕 指九江徐鳳、馬勉、黃虎等義軍縱橫徐、揚二州之事。

  〔二〕 「獻陵」,范書作「憲陵」,即順帝陵也,袁紀作「獻」,誤。又「憲陵」通鑑作「建陵」,亦誤。康陵乃殤帝之陵,以其幼薨,建陵於慎陵塋內。

  己未,葬孝沖帝于懷陵。

  二月乙酉,大赦天下。賜男子爵各有差;鰥寡孤獨癃貧不能自存者粟,人三斛;貞婦帛,人二匹。

  三月,揚州盜賊馬勉自稱皇帝〔一〕,伏誅。

  〔一〕 按殤帝紀曰:「馬勉稱『黃帝』。」而通鑑從袁紀。然據下文華蓋稱「黑帝」,恐當以范書作「黃帝」是。

  夏五月丙辰,太后詔曰:「孝殤皇帝雖不永祚,即位踰年,君臣禮成。孝安皇帝承襲統業,而前世命恭陵為康陵之上。追覽前代位第之宜,先後相踰。昔定公追順祀禮,春秋善之。其令恭陵次康陵,憲陵次恭陵。」

  六月,鮮卑寇代郡,殺掠吏民〔一〕。

  〔一〕 「吏民」原誤倒,故正之。

  秋九月庚戌,太傅趙〔峻〕(岐)薨〔一〕。

  〔一〕 據袁紀上文及范書改。

  冬十二月,九江盜賊華蓋自稱「黑帝」,伏誅。

  本初元年(丙戌、一四六)

  春正月,詔曰:「昔堯命四子,以欽天道〔一〕。洪範九疇,休咎有象〔二〕。夫瑞以和降,異以逆感,休徵應天,前聖所重〔三〕。頓州郡輕慢,競逞殘暴,陷人於罪,民罹其害,惡氣傷和,以致災眚。書曰:『明德慎罰。』〔四〕方春東作,育養敬始。其敕有司,罪非殊死,且勿案驗,以崇在寬。」

  〔一〕 書堯典曰:乃命羲和,欽若昊天。分命羲仲,宅嵎夷,曰暘谷。申命羲叔,宅南交,平秩南訛。分命和仲,宅西,曰昧谷。申命和叔,宅朔方,曰幽都。

  〔二〕 九疇者,一曰五行,二曰敬用五事,三曰農用八政,四曰協用五化,五曰建用皇極,六曰乂用三德,七曰明用稽疑,八曰念用庶徵,九曰嚮用五福,威用六極。見書洪範。按每疇各有其辭。其八庶徵,疏曰:「庶,眾也;徵,驗也。上為善政則眾。驗有美惡,休徵敘美行之驗,咎徵敘惡行之驗。」

  〔三〕 惠棟曰以上乃據洪範五行傳之文也。

  〔四〕 見書康誥。

  三月庚申〔一〕,詔曰:「九江、廣陵二郡,俱罹寇害,殘夷最甚,民失農業,生者饑乏,死者委棄。昔之為政,一物不得其所,若己有之〔二〕。今我元元,嬰此饑饉,方春賑貸,掩骼之時〔三〕。其調比郡見穀〔四〕,出廩大小口各有差。收葬骸骨,悉心經營,以稱朕意。」

  〔一〕 范書作「二月庚辰」。按三月丙戌朔,無庚申,庚申乃二月第四日。則袁紀「三」當是「二」之誤。

  〔二〕 書說命下曰:「一夫不獲,則曰時予之辜。」注曰:「伊尹見一夫不得其所,則以為己罪。」

  〔三〕 禮記月令言:孟春之月,「掩骼埋胔」。注曰:「謂死氣逆生也。骨枯曰骼,肉腐曰胔。」

  〔四〕 楊樹達曰:「比郡,謂鄰近之郡。」

  夏四月,令將軍以下至六百石,遣子詣太學試受業,滿歲課試,以高第五人補郎,次第五人太子舍人。

  六月丁巳,大赦天下。賜天下男子爵各有差;鰥寡孤獨貧不能自存者粟,人三斛;貞婦帛,人三匹。

  閏月甲申,帝崩于玉堂。

  初,帝雖幼,知梁冀專權,頗以為言〔一〕。冀懼後不免,因行酖毒。帝暴不豫,太尉固入問疾,帝曰:「食煮餅,今腹中悶,得水尚可活。」冀曰:「吐利,不可飲水。」語未絕而崩。固號哭,欲推醫,冀不聽。

  〔一〕 嘗因朝會,質帝目梁冀曰:「此跋扈將軍也!」故冀深惡之,而行鴆毒。

  固復欲立清河王{艹秝},與大鴻臚杜喬言之於朝,眾皆同焉。初,章帝生河間王開,開生蠡吾侯翼,翼生志。梁冀以女弟配志,徵至京師。會帝崩,冀欲立志,逼於李固之議,至日暮而不定。中常侍曹騰聞之,恐,夜見大將軍冀曰:「將軍累世攝政,賓客縱橫,多有過差。清河王嚴明,若即位,將軍受禍不久矣。若立蠡吾侯,則富貴可保。」冀因言太后,定策禁中,先策免太尉李固。

  袁宏曰:「若李固者,幾古之善人也。將立昏闇,先廢李固;李固若存,則明必建而天下弗違也。嘗試言之曰:夫稱善人者,不必無一惡;言惡人者,不必無一善。故惡惡極有,時而然善,惡不絕善,中人皆是也。善不絕惡,故善人務去其惡;惡不絕善,故惡人猶貴於善。夫然故惡理常賤,而善理常貴。今所以為君子者,以其秉善理也。苟善理常貴,則君子之道存也。夫善殊積者物逾重,義殊多者世逾貴。善義之積,一人之身耳,非有萬物之助,而天下莫敢違,豈非道存故也。古之帝王恐年命不長,懼季氏之陵遲〔一〕,故辨方設位,明其輕重,選群臣之善,以為社稷之寄,蓋取其道存,能為天下正。嗚呼!善人之益,豈不大哉!

  〔一〕 疑「季氏」乃「季世」之誤。

  於是司徒胡廣為太尉〔一〕,司空趙誠為司徒,太僕袁〔湯〕(陽)為司空〔二〕。

  〔一〕 「司徒」誤作「司空」,逕改。

  〔二〕 據袁紀下文及范書改。又惠棟曰:「華嶠書作『陽』。案湯子逢,字周陽,湯不得為陽也。」

  太后詔曰:「孝質皇帝胤嗣不遂,奄忽天昏。以社稷之重,考宗室之賢,莫若蠡吾侯志。年已十五,嘉姿卓茂,又近為孝順皇帝嗣。」庚寅,大將軍持節迎于夏門亭。是日,即皇帝位。太后臨朝,太尉胡廣錄尚書事。封帝弟名為都鄉侯,悝為蠡吾侯。

  秋九月,尊河間孝王曰孝穆皇帝,趙姬曰孝穆皇后〔一〕;蠡吾先侯曰孝崇皇,匽姬曰孝崇博園貴人。

  〔一〕 范書及獨斷均作「孝穆皇」、「孝穆后」。

  是歲,梁冀第池中船無故自覆。冀以問掾朱穆,穆對曰:「易稱:『利涉大川,乘木舟虛。』〔一〕災異記曰:『利涉大川,濟渡萬民也。』舟船所濟渡萬民,不絕遊戲。船覆者,天誡將軍,以為有德宰相,當濟渡萬民於難,不可長念樂身務遊戲而已。」

  〔一〕 見易中孚。

  及帝即位,太后臨朝,穆素善推災異,欲輔道冀,以扶王室,乃奏記於冀曰:「宜專心公門,庶能斥逐邪惡。明年丁亥之歲,刑德合於乾位〔一〕。易稱龍戰之會,其文曰:『龍戰于野,其道窮也。』〔二〕謂陽〔道〕將勝而陰道負也〔三〕。今年九月天氣鬱冒,五位四候〔四〕,連失正氣,此互相明也。天地大驗,善道屬陽,惡道屬陰,若修正守陽,摧折陰類,則福從之矣。穆每事不逮,所好唯學,傳行師言,時有可試。願將軍少察愚言,申納諸儒,而親其忠正,絕其姑息。夫人君不可不學,當以天地順道,漸漬其心。宜為皇帝選置師傅及侍講者,得小心忠篤敦禮之士,將軍與之俱入,參勸講授,師賢法古,此猶倚南山而坐平原也,誰能傾之!」

  〔一〕 李賢曰:「歷儀:太歲在丁壬,歲德在北宮。太歲在亥卯未,歲刑亦在北宮。故合於乾位也。」錢大昕曰:「乾位謂北方也。」

  〔二〕 見易坤卦。

  〔三〕 據范書朱穆傳補。

  〔四〕 惠棟曰:「五位,謂侯大夫卿公辟也。四候,坎、離、震、兌也。」

  穆意欲言宦官,恐冀漏泄之,然不能已,復附以密記曰:「今年夏,月暈房星,明年又有小厄,當急誅姦臣為天下所怨毒者,以塞天咎。議郎、大夫之位,本以試儒術高行之士,今多非其人;九卿之中,有非任者。」

  穆又薦名士种暠、欒巴等。而其後劉文等謀反事起,有黃龍見沛國,於是冀以穆龍戰之言為然,乃請暠為從事中郎,薦巴為議郎,舉穆高第為侍御史。

  穆自以冀故吏,數奏記諫曰:「今宦官俱用,水螽為害〔一〕,而京師之費,十倍於前。河內一郡,嘗調縑素綺縠纔八萬餘匹,今乃十五萬匹。官無見錢,皆出於民;民多流亡,皆虛張戶口;戶口既少,而無貲者多,當復割剝,公賦重斂。二千石長吏遇民如虜,或賣用田宅,或絕命捶楚,大小無聊,朝不保暮。又有浮游之人,稱矯賈販,不良長吏,望為驅使,令家人詐乘其勢。此類交錯,不可分別,輒以託名尊府〔二〕,結怨取譏。昔秦之末,不恤四方,近親市人,數如此,故以為安穩。一旦瓦解,陳、項并起,至於土崩。近永和之末〔三〕,人有離心,興徒發使,不復應命,懷糧廩兵,云當向誰〔四〕。幸賴順烈皇后初政清淨,乃獲安寧。今民心事勢,復更戚戚,困於永和,撫安之急,誠在大將軍。先易二千石長吏非其人者,減廬第園池之作,距絕州郡貢獻。內以明己,外以解人之厄,今日行之,則今日從矣。」

  〔一〕 水,水災;螽,蝗也。

  〔二〕 尊府,指大將軍梁冀府也。

  〔三〕 永和,順帝年號,故稱近也。

  〔四〕 「誰」,蔣本原闕,黃本作「雜」,誤。龍溪精舍本作「誰」,是,故據以補。云當向誰,乃指馬勉、徐鳳起兵徐揚,時人心浮動,不知所從。

  冀既貪放,而復納賂遺,承事國家,左右宦者,與之通為姦利,任其子弟賓客,以為刺史、二千石。穆又奏記曰:「大將軍內有貴親之固,外有功業之重,誠不可復枉道散財,以事左右。近臣宦者,選舉刑賞,有干典制,輒率公卿詣朝堂,案其罪咎,則改節從訓,猶影響也。今反越津逾序,以大事小,以明事闇,從其過言,隨其失行。天下之事,受其枉戾,傷損財物,壞亂綱紀。左右近官,並以私情干擾,天下雖大,而民無所容足也。餘尚可忍,官位之事,尤不可私,毒害流布,日夜廣遠。願大將軍省廢他事,十刻之間,考案古今官民之極,度數作趣,較然可見。如不早悟,舟中之人,皆敵國也。若以穆輕愚,不信其言,可呼所親識古今者,請徵核其實,不可不誡,懼有後恨。」冀終不悟,報書云:「如此,僕亦無一可也!」其言雖切,然不甚罪也〔一〕。

  〔一〕 范書朱穆傳「其言」作「穆言」。通鑑則意同袁紀。

  初,大將軍商獻美人於順帝,美人姓{又又}〔一〕,字通期。順帝以歸商,商不敢留而出嫁之。冀即遣客盜通期還。會商薨,冀行服於城西廬,常與之居。冀妻孫壽伺冀出,即多從倉頭,篡通期歸,治掠之,因言當上書告之。冀大恐,頓首請之於壽母,壽亦不得已而止之,遂幽閉通期。冀復私召往來,生子伯玉,匿不敢出。壽知之,使其子河南尹徹滅{又又}氏家〔二〕。冀恐壽害伯玉,常置複壁中,至年十五,冀被誅乃出。

  〔一〕 范書亦作「{又又}」。「{又又}」即友也,東觀記即作「友」。

  〔二〕 鈕永建曰:「按徹字武帝諱,不應為名,梁冀傳作『胤』。」

  孫壽甚美,而善為妖惑,性鉗忌,能制禦冀,冀不敢違。冀愛監奴秦宮,官至太倉令,得出入壽所。每往來,屏御者而私語,遂與宮通。威振百寮,刺史、二千石皆謁辭之。冀用壽言,多斥奪諸梁在位者,外以為謙讓。唯孫氏宗親,相冒名為侍中、中郎、校尉、〔郡〕守、長吏者十餘人〔一〕,皆貪叨凶淫。使私客籍屬縣豪富大家,被以誹謗之罪,閉獄掠笞,使出錢自贖,不滿意者,至於死徙,哀號之聲滿天下。

  〔一〕 據范書補。

  四方調發貢獻,半入冀家,先輸上第,而乘輿乃用其次〔一〕。又競上禮奉贄,及吏民齎貨求官、請罪者,道路相望。多遣賓客、車騎出塞,交通外國,致汗血馬、奇珍異物。因行道路,發取妓女御者〔二〕,而所使人又乘勢橫暴,略人妻妾,弄人婦女,毆撾吏卒,與盜賊無異。

  〔一〕 「用」字蔣本原闕,黃本作「問」。今據龍溪精舍本、學海堂本補。

  〔二〕 王先謙曰:「劉攽曰:『案古無妓字,當作伎。』」

  冀於洛陽城門內起甲第,而壽於對街起宅,競與冀相高。作陰陽殿,連閣通房,魚池釣臺,梁柱門戶,銅沓紵漆,青瑣丹墀,刻鏤為青龍白虎,畫以丹青雲氣;又採土築山,十里九阪,以象二殽,窮極工匠之巧,積金玉明珠,充仞其中;起家廬周環亦如之。

  又多規苑囿,西到弘農,東到滎陽,南及魯陽,北徑河渠,周旋千里,諸有山藪丘麓,皆樹旗大題云「民不得犯」。又起〔兔〕苑於〔河〕南城西〔一〕,繚繞數十里,大興樓觀,發屬縣卒從,繕治數年乃成。移檄發生兔,刻其毛以為識,犯者罪至死。又發鷹犬於邊郡,部民護送驅羊,傳廚其食,募人求名馬至數千匹。西域嘗有賈客來,不知禁,誤殺一兔,轉相告言,死者十餘人〔二〕。

  〔一〕 據范書補。

  〔二〕 水經穀水注引張璠紀作「十三人」。

  又妒害諸梁長者及諸弟,不欲令與己同。其〔弟〕不疑及蒙私遣人出獵上黨〔一〕,冀聞,追捕其賓客,一時殺三十餘人,無生還者。冀又起別第於城西,以納姦亡命者寘其中,或取良民以為奴婢,名曰「自賣民」,至千人。因負勢,放縱道市,莫敢問者。冀與壽共乘輦,張羽蓋,飾以金銀,遊戲第中。賓客詣門不得通,請謝門者,門者累千金。

  〔一〕 據鈕永建校補。

  十月,冀與壽及諸子相隨游獵諸苑中,縱酒作倡樂。

  後漢紀校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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