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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食货六
△常课 额外课 和籴 和买 斡脱官钱
凡商贾之税,岁有定额,谓之常课;无定额者,谓之额外课。
太宗二年,立征收课税所,凡仓库院务官,选有资产及谨饬者充之。所办课程,每月赴课税所输纳。有贸易借贷者,徒二年,杖七十;所官扰民贪婪者,罪亦如之。定诸路课税杂税,三十分取一。
中统四年。用阿合马等言,凡京师权势之家为商贾,及以官银卖买者,并赴务纳税,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税论。
至元七年,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,以银四万五千定为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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