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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元史》·卷九十四·志第六十一

新元史 柯劭忞 著

○乐四

  △大乐职掌器之乐宴

  乐队大乐署,令一人,丞一人,掌郊社、宗庙之乐。凡乐,郊社、宗庙,则用宫县,工二百六十有一人;社稷,则用登歌,工五十有一人,二乐用工三百一十有二人,代事故者五十。前祭之月,召工习乐及舞。祀前一曰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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