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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新元史》·卷九十八·志第六十五

新元史 柯劭忞 著

○兵一

  △宿卫之制佥军之制 军户

  蒙古起朔方,兵制简易。部众自十五岁以上,七十岁以下,尽佥为兵。非其部族者,谓之探马赤军。及取中原,佥民兵谓之汉军。得宋降兵,谓之新附军。

  世祖至元七年,始定军籍及补替交换之法。南北混一之后,以蒙古、探马赤军屯于中原之地。江淮以南,则以汉军、新附军戍焉。又命亲王将重兵镇抚西北边及和林。内建五卫以象五方,置都指挥使领之。凡诸卫、诸万户,皆兴屯垦以赡军食,大抵仿唐人府卫之制而变通之。其规画可谓宏远者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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