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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志第一百三十 食货上五(役法上)

元朝 宋史 脱脱 著

役法 役出于民,州县皆有常数。宋因前代之制,以衙前主官物,以里正、户长、乡书手课督赋税,以耆长、弓手、壮丁逐捕盗贼,以承符、人力、手力、散从官给使令;县曹司至押、录,州曹司至孔目官,下至杂职、虞候、拣、掏等人,各以乡户等第定差。京百司补吏,须不碍役乃听。

  建隆中,诏文武官、内诸司、台省、寺监、诸军、诸使,不得占州县课役户,州县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。后又诏诸州职官不得私占役户供课。京西转运使程能请定诸州户为九等,着于籍,上四等量轻重给役,余五等免之,后有贫富,随时升降。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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