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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(乡兵三)

元朝 宋史 脱脱 著

保甲 建炎后乡兵 建炎后砦兵

  保甲 熙宁初,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,帝从其议。三年,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。及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,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。五十家为一大保,选一人为大保长。十大保为一都保,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,又以一人为之副。应主客户两丁以上,选一人为保丁。附保。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。内家赀最厚、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,兵器非禁者听习。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。凡告捕所获,以赏格从事。同保犯强盗、杀人、放火、强奸、略人、传习妖教、造畜蛊毒,知而不告,依律伍保法。余事非干己,又非敕律所听纠,皆毋得告,虽知情亦不坐。若于法邻保合坐罪者乃坐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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