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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

元朝 宋史 脱脱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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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令者,有司之所守也。太祖以来,其所自断,则轻重取舍,有法外之意焉。然其末流之弊,专用己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。

乾德伐蜀之役,有军大校割民妻乳而杀之,太祖召至阙,数其罪。近臣营救颇切,帝曰:“朕兴师伐罪,妇人何辜,而残忍至此!”遂斩之。

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,黩货厉民,故尤严贪墨之罪。开宝四年,王元吉守英州,月余,受赃七十余万,帝以岭表初平,欲惩掊克之吏,特诏弃市。陕州民范义超,周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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