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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(凶礼四)

元朝 宋史 脱脱 著

士庶人丧礼 服纪  士庶人丧礼。开宝三年十月,诏开封府: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、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。太平兴国七年正月,命翰林学士李昉等复位士庶丧葬制度。昉等奏议曰:“唐大历七年,诏丧葬之家送葬祭盘,只得于丧家及茔所置祭,不得于街衢张设。又长庆三年,令百姓丧葬祭奠不得以金银、锦绣为饰及陈设音乐,葬物稍涉僭越,并勒毁除。臣等参详子孙之葬父祖,卑幼之葬尊亲,全尚朴素即有伤孝道。其所用锦绣,伏请不加禁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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