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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宋史》·志第五十五 礼五(吉礼五)

元朝 宋史 脱脱 著

社稷 岳渎 籍田 先蚕 奏告 祈禜

  社稷,自京师至州县,皆有其祀。岁以春秋二仲月及腊日祭太社、太稷。州县则春秋二祭,刺史、县令初献,上佐、县丞亚献,州博士、县簿尉终献。如有故,以次官摄。若长吏职官或少,即许通摄,或别差官代之。牲用少牢,礼行三献,致斋三日。其礼器数:正配坐尊各二,笾、豆各八,簠、簋各二,俎三。从祀笾、豆各二,簠、簋、俎各一。太社坛广五丈,高五尺,五色土为之。稷坛在西,如其制。社以石为主,形如钟,长五尺,方二尺,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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