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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漢書 顏師古注》·漢書卷二十四下 食貨志第四下

唐朝 漢書 顏師古注 班固編顏師古注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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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貨,金錢布帛之用,夏殷以前其詳靡記云。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:〔一〕黃金方寸,而重一斤;錢圜函方,〔二〕輕重以銖;〔三〕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,長四丈為匹。故貨寶於金,利於刀,〔四〕流於泉,〔五〕布於布,〔六〕束於帛。〔七〕

〔一〕 李奇曰:「圜即錢也。圜一寸,而重九兩。」師古曰:「此說非也。周官太府、玉府、內府、外府、泉府、天府、職內、職金、職幣皆掌財幣之官,故云九府。圜謂均而通也。」

〔二〕 孟康曰:「外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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