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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元史》·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三

明朝 元史 宋濂 著

◎刑法四

  ○诈伪

  诸主谋伪造符宝,及受财铸造者,皆处死。同情转募工匠,及受募刻字者,杖一百七。伪造制敕者,与符宝同。诸妄增减制书者,处死。诸近侍官辄诈传上旨者,杖一百七,除名不叙。诸伪造省府印信文字,但犯制敕者处死。若伪造省府劄付者,杖一百七,再犯流远。知情不首者,八十七。其文理讹谬不堪行用者,九十七。若伪造司县印信文字,追呼平民,勒取财物者,初犯杖七十七,累犯不悛者一百七。诸伪造宣慰司印信契本,及商税务青由欺冒商贾者,杖一百七。诸赦前伪造省印,赦后不曾销毁,杖七十七,有官者夺所受宣敕,除名不叙。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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