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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史稿》·卷一百三十五 志一百十

清史稿 赵尔巽 著

◎兵六

  △水师

  水师有内河、外海之分。初,沿海各省水师,仅为防守海口、缉捕海盗之用,辖境虽在海疆,官制同於内地。至光绪间,南北洋铁舰制成,始别设专官以统率之。

  其内河水师,天聪十年,自宁古塔征瓦尔喀,以地多岛屿,初造战船。

  天命元年,以水师循乌勒简河征东海萨哈连部落。

  顺治初,以京口、杭州水师分防海口。八年,始於沿江沿海各省,循明代旧制,设提督、总兵、副将、游击以下各武员,如陆营之制。各省设造船厂,定师船修造年限,三年小修,五年大修,十年拆造。十年,以水师克舟山,增造战舰,扩充兵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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