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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史稿》·卷一百四十三 志一百十八

中华民国 清史稿 赵尔巽 著
简体

◎刑法二

明律渊源唐代,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为五刑。自笞一十至五十,为笞刑五。自杖六十至一百,为杖刑五。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起,每等加杖十,刑期半年,至杖一百徒三年,为徒五等。流以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为三等,而皆加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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