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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史稿》·卷一百四十四 志一百十九

清史稿 赵尔巽 著

◎刑法三

  太祖始创八旗,每旗设总管大臣一,佐管大臣二。又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,号为议政五大臣。紥尔固齐十人,号为理事十大臣。凡听断之事,先经紥尔固齐十人审问,然后言於五臣,五臣再加审问,然后言於诸贝勒。众议既定,犹恐冤抑,亲加鞫问。天命元年,谕贝勒大臣曰:“国人有事,当诉於公所,毋得诉於诸臣之家。兹播告国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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