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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

清朝 明史 张廷玉 著

◎河渠六

  ○直省水利

  三代疆理水土之制甚详。自井田废,沟遂堙,水常不得其治,於是穿凿渠塘井陂,以资灌溉。明初,太祖诏所在有司,民以水利条上者,即陈奏。越二十七年,特谕工部,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潦者,皆因其地势修治之。乃分遣国子生及人材,遍诣天下,督修水利。明年冬,郡邑交奏。凡开塘堰四万九百八十七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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