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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明史》·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

清朝 明史 张廷玉 著

◎刑法二

  三法司曰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。刑部受天下刑名,都察院纠察,大理寺驳正。太祖尝曰:“凡有大狱,当面讯,防构陷锻炼之弊。”故其时重案多亲鞫,不委法司。洪武十四年,命刑部听两造之词,议定入奏。既奏,录所下旨,送四辅官、谏院官、给事中覆核无异,然后覆奏行之。有疑狱,则四辅官封驳之。逾年,四辅官罢,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。十六年,命刑部尚书开济等,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。十七年,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,命之曰贯城。下敕言:“贯索七星如贯珠,环而成象名天牢。中虚则刑平,官无邪私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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